醫保本身可以辦理異地就醫,但在異地就醫時不能直接使用社保卡進行結算,需要使用現金支付,再回到社保繳費地進行報銷。
異地就醫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在社會醫療保險中,"異地 "壹般是指參保人員參保的統籌地區以外的國內其他地區。"異地就醫 "是指參保人員的就醫行為,可以簡單地定義為可以簡單定義為參保人員在參保地區以外發生的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主要有三種。
壹是壹次性就醫,包括出差、旅遊期間的急性病就醫,以及患者主動轉外地就醫,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及時結算的問題。
二是中短期流動、工作地點不在參保地的人員就醫,包括單位在各地派駐的人員、派駐機構在當地就業的人員,還有壹種情況是整個單位都處於流動狀態,如建築行業的人員就醫,由此產生的問題要麽不能參加醫療保險,要麽要自付醫療費用。
三是長期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問題。包括退休後戶口從工作地遷到安置地,還要掛靠無戶口的子女,由此產生的問題表面上看是結算醫療不及時、不方便,個人負擔重,實質上是安置地的醫療待遇往往優於參保地,異地安置人員感到醫療待遇的不平等。
究其原因
1、限於當地醫療水平的限制,壹部分重病患者和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長期治療效果不明顯的患者轉外地就醫。
2、部分在本地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但平時在外地工作的人員,生病後在工作地就醫。
3、部分職工退休後思念家鄉,回鄉養老,在家鄉當地醫院就醫。
4、壹些企業在國外承包工程或設立營銷機構,職工長期在國外工作、就醫。
申報條件
1、異地安置的退休參保人員;
2、在國內同壹異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退休參保人員;
3、在國內異地工作的常駐參保人員。
申報程序
1.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後,方可在經認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個人醫療賬戶金額可憑醫保卡在任壹營業網點提取,用於支付門診普通疾病和藥店購藥、配藥費用。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治療),可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之日起1個月內,憑以下材料到市醫保中心申請報銷;
1)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
2)經確認的《異地門診就醫申請表》復印件;
3)《異地門診就醫申請表》復印件;
經確認的《異地門診就醫申請表》復印件;
3)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經市醫保中心審批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急診住院除外)的《門診申請表》復印件;
4)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5)醫療費用正式票據(由報銷人在票據背面簽字);
2.參保人出國(境)出差、學習、探親期間(不含港澳臺地區)突發急病,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自理;經批準住院治療(含急診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現金墊付後,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1) 參保人單位證明;
2) 醫保卡正反面復印件;
3) 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
4) 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5) 醫療費用發票(背面註明報銷人姓名);
6) 住院病歷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