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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制度?坐標濟南

我也是濟南人。我明白。讓我告訴妳壹件事!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提升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專業水平,根據人事部、政府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政府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全國執業藥師註冊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關。第三條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執業為執業藥師。第四條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和執業區域進行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中藥學;執業範圍為毒品消費、毒品經營、毒品使用;執業區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五條執業藥師只能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並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在壹個執業單位執業。第二章註冊請求第六條藥品消費、經營、應用單位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可以請求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手續。第七條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執業藥師的職業崗位;(四)經執業單位批準。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請求註冊之日止未逾二年的;(三)取得執業藥師資格未滿兩年的;(四)政府規章規定的不適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他情形。第九條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二)身份證明復印件;(3)近期壹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6個月內的健康檢查清單;(五)執業單位證明;(六)事業單位合法停業證明復印件。第十條執業藥師註冊三年內無效。持有人必須在無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要求辦理重新註冊手續。逾期未辦理重新註冊手續的,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生效,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第十壹條要求重新註冊的,必須填寫《執業藥師重新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二)執業單位的考核資料;(3)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註冊證書;(四)6個月內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清單。第十二條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後,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滿壹年後,要求註冊的,除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提交《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註冊證》,其中載明本人參加繼續教育的記錄。第三章註冊和管理第十三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專業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註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註明的專業類別停止註冊。第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進行註冊時,應當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註冊情況欄加蓋註冊公章,並發給由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壹印制的《執業藥師註冊證》。第十六條執業藥師在同壹執業區域變更執業單位或者範圍的,必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二)新經營單位合法停業證明復印件;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區域的,必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登記表》,到新執業區域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註冊手續時,應當出具原執業藥師註冊證和新執業藥師註冊證。第十七條執業藥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 (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到刑事處罰的;(3)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被吊銷的;(四)被行政獎勵開除的;(五)因安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註銷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專業日內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執業藥師註銷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核實後,註銷註冊,並頒發執業藥師註冊證。第十八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政府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予以公告。第十九條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備案的執業藥師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進行審核並予以糾正。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不予註冊或者註銷註冊不服的,可以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壹條以欺騙、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註冊證》等方式停止註冊的,壹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予以沒收並註銷。構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專業人員在註冊職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獎勵;構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相關的證明無效。第二十四條執業單位是指合法的藥品消費、經營和應用單位。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政府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編輯本段】考試科目政府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藥學: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學* * *考試科目)藥學專業知識(壹)地方藥學專業知識包括藥理學、藥物分析(二)地方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術包括藥學、藥物化學;中藥學: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 * *考試科目)中藥學專業知識(1)中藥學專業知識包括中藥學地方知識和中藥學地方知識(2)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術包括中藥鑒定地方知識和中藥化學地方知識獨立考試計分,每張試卷滿分為65,438+000, 其中:中藥學專業知識(1)地方中藥學與地方中藥房分數線比例為6:4; 中藥專業知識(二):中藥鑒定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比例為6:4;藥學專業知識(1):藥理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成績比例為6:4;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成績比例為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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