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進行了修改,由抽象危險犯改為行為犯,不需要達到 "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即可入罪。根據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行為人仍然需要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才能入罪。有些藥店在正常經營中無意銷售假藥,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否則就涉嫌客觀犯罪化。但是,很多藥店經營者在銷售假藥被查處後,出於利益驅動、逃避犯罪的本能考慮,往往聲稱自己不知道是假藥。如何正確審查認定主觀認知,做到不虛、不縱,給辦案人員帶來了諸多困惑。不能僅以行為人是否明知作為認定標準。對於行為人主觀明知的界定,除了其供述的明知是假藥的情況外,還應包括其主觀上應當明知是假藥的認知狀態,這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來綜合判斷。如實行 "小渠道 "購藥,即向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私人購買藥品等情形,應認定為明知是假藥。藥店經營者接受過相關的法律和業務培訓,應當知曉《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藥品的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因此,未查驗授權文件、隨附單等證明材料就私自購進無有效證件的藥品,未查驗許可證、GSP證書等藥品資質證明,未索要發票等 "小渠道 "購進行為,反映出購藥者的主觀行為是對假藥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態,應推定其有所察覺。同時,還可以結合具體案情,如是否低於市場價銷售、是否放置在隱蔽地點等細節來強化證據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吸食毒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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