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註重信息披露的原則;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允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是掌握各類市場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以及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時間要求;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壹責任人,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壹,上市公司應當獨立負責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機構代為編制,更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第二,上市公司應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或者信息披露負責人,辦理信息披露的具體業務。但是,信息披露不僅僅是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工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尤其是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都需要積極參與信息披露。在特定情況下,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贊助經紀人
主辦券商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壹是主辦券商要指導督促其監管的上市公司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核。
第二,只有主辦券商有權向信息披露平臺上傳文件,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核的重大信息。
三是主辦券商發現擬披露信息或者已披露信息存在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性陳述,或者發現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的,主辦券商應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四是掛牌公司拒不補正或者補充的,主辦券商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發布風險揭示公告,並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全國股份轉讓公司
全國股轉公司作為市場自律機構,履行自律職責,在信息披露後對披露文件進行審核。全國股轉公司不審核未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前,原則上不接受對具體信息披露事項的咨詢和溝通。
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第四,了解免於披露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申請豁免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信息時,應當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供充分的豁免披露依據。豁免定期報告相關信息的披露,主辦券商應在申報預定披露日的同時,通過報送端協助上市公司申請;臨時報告中的豁免披露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公司網上申請。
第二節定期報告
壹是重點關註定期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求;
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報和半年報,季報可以披露。掛牌公司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的具體格式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第二,掌握定期報告披露的時間要求;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上市公司披露季度報告的,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前三個月內和九個月後的壹個月內進行,第壹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
特別是當年4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必須披露上壹年度的年報;當年8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應披露今年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預約其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平衡原則統籌安排掛牌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順序。
對於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半年報的掛牌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在限制披露截止時間的下壹個轉讓日對其實施強制停牌;自限制披露時間截止之日起2個月內未披露的,全國股轉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不能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
第三,定期報告的披露過程;
上市公司應當與主辦券商約定披露日期。主辦券商收到全國股轉公司關於定期報告披露的預約通知後,通過報送端電子預約功能協助掛牌公司完成對披露時間的預約。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預約披露時間的,主辦券商應當在原預約披露日前5日通過報送端協助上市公司進行變更;如需在5個轉讓日內變更預定披露時間,上市公司還應發布《關於變更xx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四、定期報告應在審查過程中實施;
定期報告在披露之前需要經過董事會的審核。實踐中,半年報和季報需要經過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審議,年報需要在此基礎上經過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議。
5.了解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應向主辦券商提交的文件;
籌建完成後,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下列文件:
(1)定期報告全文及摘要(如有);
(2)審計報告(如適用);上市公司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還應當提交董事會對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作出的專項說明,並考慮董事會決議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監事會對董事會相關說明的意見及相關決議、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三)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稿;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和監事會的書面審核意見;
(五)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制作的年度報告和財務數據電子文件(XBRL格式);
(6)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專項意見(僅年報需要)。
主辦證券商應於事前核準後,透過BPM系統提交第(壹)、(三)、(六)項文件。
六、定期報告被出具非標準意見應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證券公司報送定期報告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會對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審議董事會決議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二)監事會對董事會相關說明及相關決議的意見;
(3)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上述三份文件將與年報壹同披露。
主辦券商最遲應當在披露前壹次轉讓的前壹日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七、定期報告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規定;
在定期報告中,年度報告必須經過審計,其他定期報告不是強制性的。審計定期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審計報告應當加蓋上述會計師事務所的公章,並由至少兩名註冊會計師簽字蓋章。上市公司不得隨意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如需變更,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節中期報告
壹是掌握中報的披露流程和中報首次披露義務發生的時間;
1.上市公司應當在中期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項首次觸及以下任何壹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壹)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2)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不論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三)公司(包括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事件發生時。
2.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處於籌劃階段。雖然未觸及上述情形,但在下列情形下,公司也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1)事件難以保密;
(2)事件已被泄露或市場上有關於事件的謠言;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
2.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披露要求;
1.董事會
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時,應當及時將出席會議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提案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報主辦證券公司備案。董事會決議涉及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如果決議涉及收購、出售資產和對外投資(包括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應當在決議通過後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
2.中西部及東部各州的縣議會
上市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後及時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署的決議報告主辦證券公司。公司應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應披露的重大信息。
3.股東大會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以臨時公告的方式發布股東大會通知。上市公司不得在股東大會上披露或泄露未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後兩個轉讓日內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相關決議。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應當包括律師的見證意見。
3.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
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上壹年度報告前,合理預計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額,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和披露。對於預期範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進行分類,並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預計關聯交易總額的,公司應將超出金額所涉及的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披露。
除日常關聯交易外,上市公司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
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下列交易,可以免於以關聯交易的形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1)壹方以現金認購另壹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
(2)甲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對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
(3)甲方根據對方股東大會的決議獲得股息、紅利或報酬;
(4)合並報表範圍內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或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4.其他重大事項的披露要求;
1、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
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65,438+0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還應及時披露不符合前款標準或無具體涉案金額、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份及其他證券轉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主辦券商和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涉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撤銷或無效的訴訟或仲裁。
2.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後,及時披露預案的具體內容,並在基準日之前披露預案實施的公告。
3.異常交易
股票轉讓被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在下壹個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若無法披露下壹個轉讓日期,公司應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暫停股份轉讓,直至披露後恢復轉讓。
4.公共* * *媒體新聞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相關信息,幫助識別謠言,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5.股權激勵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6.解除銷售限制
限售股轉讓限制解除前,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公司的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者履行相關程序。
7.權益變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同時通知上市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1)證券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做市方式和競價方式轉讓,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擁有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5,438+00%。
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擁有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5,438+00%後,投資者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即投資者擁有的股份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按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8.承諾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所披露的承諾。
如因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導致承諾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承諾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除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當事人應當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提出以新的承諾替代原承諾或者作出履行義務的書面承諾。上述變更方案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股東進行表決,監事會應當就承諾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承諾到期時,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視為承諾逾期未履行。
公司未能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能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要求,並及時披露原因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9.收到股轉系統風險警示或終止掛牌決定。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進行風險提示或者作出終止股票掛牌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10、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壹並披露。
11.改變股票轉讓方式。
上市公司應在T-2前披露變更轉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2、其他應當臨時公告的事項。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予以披露: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具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化;董事長或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
(六)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對並購重組、股利分配、股份回購、定向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融資方案和股權激勵方案作出決議;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九)提供對外擔保(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除外);
(10)報告期內,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有權機關調查、被司法紀檢部門采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稽查、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11)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錯誤、不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予以改正的;
(12)主辦券商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違規對外擔保的,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公司應每月至少發布壹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解決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占用的進展情況。
五、熟悉信息披露相關術語的概念;
1.披露:披露是指掛牌公司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信息披露細則及全國股轉公司其他相關規定,在全國股轉公司網站上公布的信息。
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
3.及時:除另有規定外,及時是指自本規則規定的起始日或披露日起兩個過戶日內。
4.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如有)、財務總監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股份占公司總股本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0%,但享有足夠表決權,對股東大會決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6.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控制和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控制權:控制權是指有權決定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相應地從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是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表決權;
(三)能夠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
(四)其能夠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8.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構成,或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9.承諾:承諾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就重要事項向公眾或監管部門作出的保證及相關解決方案。
10、違規對外擔保:違規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經其內部審核程序實施的擔保事項。
11.凈資產:凈資產是指上市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權益;上市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報告,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12.日常關聯交易和偶然關聯交易:日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采購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和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委托或委托銷售、投資(包括* * *聯合投資、委托融資、委托貸款)、財務資助(上市公司接受);公司章程規定了適用於公司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型。除了日常的關聯交易,就是偶然的關聯交易。
1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的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的資金是指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資金;直接或間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有償或無償出借資金;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承擔擔保責任形成的債權;其他無償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使用的資金,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形式的資金占用。
六、了解信息披露監管措施及違規行為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人、律師、主辦券商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信息披露規則的,全國股轉公司根據業務規則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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