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三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第四類: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燈芯。
第五類:藥品、醫用和獸醫用制劑;醫用衛生制劑;醫用或獸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嬰兒食品;人用和動物用膳食補充劑;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蠟;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六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普通金屬制非電氣用纜線;五金具,金屬小五金具;金屬管;保險箱;礦石。
第七類: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八類: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設備。
第十類: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物品;縫合用材料;殘疾人專用治療裝置;按摩器械;嬰兒護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第十壹類: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幹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十二類: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第十二類:運輸工具。包括陸地車輛用馬達和引擎;陸地車輛用聯結器和傳動機件;氣墊船;
第十三類:軍火煙火。包括火器和花炮產品;
第十四類:珠寶鐘表。包括貴重金屬,某些貴重金屬制品或鍍貴重金屬制品,首飾和鐘表及其零部件;
第十五類:樂器。包括機械鋼琴及其附件;八音盒;電動和電子樂器;
第十六類:辦公用品。包括紙,紙板及某些紙和紙板制品,辦公用品;
第十七類:橡膠制品。包括電絕緣、隔熱或隔音材料,以及生產用塑料片、板或桿,和由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及這些材料的替代品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十八類:皮革皮具。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十九類:建築材料。包括非金屬建築材料;
第二十類:家具。包括家具及其部件,由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二十壹類:廚房潔具。包括家庭和廚房用小型手動器具,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
第二十二類:繩網帶篷。包括繩纜及帆篷制品,襯墊和填充材料,紡織用纖維原料”改為“第二十二類主要包括帆布和制帆用其他材料,繩纜,襯墊和填充材料,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二十三類:紗線絲。包括紡織用紗和線;
第二十四類:布料床單。包括織物和家用織物覆蓋物;
第二十五類:服裝鞋帽。包括服裝,鞋,帽;
第二十六類:紐扣拉鏈。包括縫紉用品,用於佩戴的天然或人造毛發,頭發裝飾品,以及用於裝飾其他物品的、不屬別類的小件物品;
第二十七類:地毯席墊。包括鋪在己建成的地板和墻壁上的制品;
第二十八類:健身器材。包括玩具和遊戲裝置,體育設備,娛樂及創意道具,以及某些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二十九類:食品。包括動物類食品,以及日用或貯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園藝產品;
第三十類:方便食品。包括日用或貯藏用的植物類食品,以及調味佐料;
第三十壹類:飼料種籽。包括沒有經過任何為了食用目的處理的田地產物和海產品,活動物和植物,以及動物飼料;
第三十二類:啤酒飲料。包括不含酒精的飲料及啤酒;
第三十三類:酒。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類:煙草煙具。煙草代用品(非醫用的);
第三十五類:廣告銷售。包括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
第三十六類:金融物管。包括金融業務和貨幣業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契約有關的服務;
第三十七類:建築修理。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築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由個人或組織為修復建築物或保持原樣而不改變其物理或化學特征的服務;
第三十八類:通訊服務。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間通過感覺方式進行通訊的服務;
第三十九類:運輸貯藏。包括將人或商品從壹處運送到另壹處(通過鐵路、公路、水上、空中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務和與此有關的必要服務,以及貨棧或者其他建築物為便於看管、保存商品所提供貯藏的服務;
第四十類:材料加工。材料處理;
第四十壹類:教育娛樂。包括由個人或團體提供的人或動物智力開發方面的服務,以及用於娛樂或消遣時的服務;
第四十二類:網站服務。包括由人,個人或集體,提供的涉及復雜領域活動的理論和實踐服務;這些服務由諸如化學家、物理學家、工程師、計算機程序員等專業人員提供;
第四十三類:餐飲住宿。包括由個人或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食物和飲料的服務以及為使在賓館、寄宿處或其他提供臨時住宿的機構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務;
第四十四類:醫療園藝。包括由個人或機構向人或動物提供的醫療、衛生和美容服務;它還包括與農業、園藝和林業領域相關的服務;
第四十五類:社會服務。法律服務;為有形財產和個人提供實體保護的安全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
1、化學原料;
2、顏料油漆;
3、日用化品;
4、燃料油脂;
5、醫藥衛生;
6、五金金屬;
7、機器設備;
8、手工器械;
9、科學儀器;
10、醫療器械;1
1、家用電器;1
2、運輸工具;1
3、軍用煙花;1
4、珠寶鐘表;1
5、樂器;1
6、文化用品;1
7、橡膠制品;1
8、皮革皮具;1
9、建築材料;
20、家具;2
1、家用器具;2
2、繩網袋蓬;2
3、紡織紗線;2
4、床單布料;2
5、服裝鞋帽;2
6、花邊拉鏈;2
7、地毯席墊;2
8、體育玩具;2
9、食品罐頭;
30、調味茶糖;3
1、水果花木;3
2、啤酒飲料;3
3、酒;3
4、煙草煙具;3
5、廣告貿易;3
6、金融物管;3
7、建築修理;3
8、通訊電信;3
9、運輸旅行;
40、材料處理;4
1、教育娛樂;4
2、科研服務;4
3、餐飲酒店;4
4、醫療園藝;4
5、社會法律。
法律依據: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商標經營範圍分為:
壹、化學原料;
二、顏料油漆;
三、日用化品;
四、燃料油脂;
五、醫藥衛生;
六、五金金屬;
七、機器設備;
八、手工器械;
九、科學儀器;
十、醫療器械;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