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4月1日起,我市啟動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實行準入付費和限額付費原則。使用列入目錄且符合限定支付範圍的項目,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規定比例支付;使用未列入目錄的項目或不符合限定支付範圍的項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嘉興市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工人和職員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如何補貼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壹賬戶的參保人員在當年個人賬戶資金用完後,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職工自費500元,退休人員自費300元,由統籌基金給予40%的補助。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壹賬戶ⅱ參保人員在當年個人賬戶資金用完後,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在6000元以內的,職工自費500元,退休人員自費300元,由統籌基金給予50%的補助。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壹賬戶。統壹賬戶2。參保人員在職工醫保定點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增加30%。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門診(急診)診斷(購藥)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當期賬戶支付。當期賬戶不足的,門診起付標準(300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住院起付標準。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起付標準是指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住院醫療費用之前,個人應先承擔壹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根據不同醫療年度醫療機構級別不同,統籌基金住院起付標準設定為: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二級(縣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市級)醫療機構800元。
住院起付標準按次收取。壹個結算年度內,最多收取兩次住院起付標準,第三次及以後住院不設起付標準。住院期間連續轉院的,起付標準按高級醫院標準計算。
參保人員住院費用具體報銷比例
1.在職參保人員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0%;二級(縣級)醫療機構為85%;三級(市級)醫療機構為80%。
退休參保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在職參保人員支付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
建國前在定點醫療機構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自己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2.參保人員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規定病種)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2018: 20萬元),由職工大病保險給予85%的補助,上不封頂。
3、參保人員在壹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疾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含各類補貼)後,個人累計自理醫療費用超過654.38+0.5萬元的部分,再按654.38+0.5萬元(不含)至5萬元的60%、5萬元(。
居民醫療保險
門診醫療費用
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報銷比例為50%,不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和二級(縣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15%,三級(市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10%。市本級以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不予支付。
住院醫療費用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起付標準是指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之前,個人應先承擔壹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次計算,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住院期間轉院的,按高等級醫院壹次性計算起付標準。
重大疾病保險
在壹個居民醫保結算年度內,被保險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被保險人累計自費醫療費用超過1.5萬元的,按照上不封頂的累進比例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措施如下:
1.5萬元(不含)至5萬元按60%補償;5萬元(不含)以上的,按70%的比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