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公告2006年第16號
為規範進出口企業申報行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促進貿易便利化,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關進出口商品申報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
本《目錄》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嚴格按照《目錄》關於規範申報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要求,認真填制報關單,依法辦理通關手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六年四月七日
規範申報的原則
壹.報關單規範申報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報關單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上海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依據。目錄》)為依據。
二、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寫要求:
商品名稱必須填寫準確的中文名稱,英文名稱應在中文名稱後直接填寫英文名稱(汽車或無英文名稱的除外)。
商品成分、含量、用途、品牌等要素必須按《目錄》要求的順序填寫在商品名稱後面,兩者之間用逗號隔開。填寫內容超出計算機限定的字符數時,超出部分可填寫在規格型號欄內。此欄***可輸入255個字符(即127個漢字),通過EDI和電子口岸預錄入申報時此欄字段長度為50個字符(即25個漢字)。三是規範填報要求:
進口貨物的型號、品牌、化學品分子式等技術參數要按照《目錄》的要求依次填報在規格欄內,各要素之間用逗號隔開,末尾用句號。超過商品名稱字符數限制的申報要素在其後申報,各要素之間用逗號隔開,並以句號結束。填寫內容超出計算機字符數限制的,超出部分可填寫在備註欄中。本欄***可輸入255個字符(即127個漢字),通過EDI和電子口岸預錄入申報的本欄字段長度為50個字符(即25個漢字)。本欄目不得申報以下 "非法字符":
(1)不得填寫貨物數量和計量單位。如13瓶、15個單位等,建議填寫其他相應欄目。對於要求申報 "包裝 "的,也不得增加數量,應明確申報包裝形式。如:桶、罐等;
(2)不得填寫壹組含義不清而無任何其他內容的數字。如:填寫所有內容為 "6820 "時,建議申報 "型號6820"。通過做註釋的方式對編號的含義加以規範;
(3)不得單獨出現含義不清的符號,如:"-""?"等,建議刪除。
四、備註欄的填寫要求:
填寫超出規範欄字數限制的聲明要素,以句號結束。除法定規範性文件外,填寫其他文件的名稱和文號,如原產地證書(除享受 CEPA 稅率的貨物外)、原制造商發票、AWTA(澳大利亞羊毛檢驗證書)、外商投資設備審批表等,文件之間用逗號隔開,並以句號結束。輸入其他需要申報的內容。(如:生產廠家、貨物合同日期、工藝流程、舊設備原價、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殘值率等要素)本欄***可輸入字符 255 位(即 127 個漢字),通過 EDI 和電子口岸預錄入申報的本欄字段長度為 50 個字符(即連續錄入 25 個漢字)。
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章節
第壹部分為 "稅則號":第壹欄為 "稅則號欄",其8位數字與《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完全壹致,並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海關10位編碼。
第二欄為 "商品中文名稱"。
第三欄為 "進口關稅稅率",其中第壹欄為最惠國稅率,適用於原產於世貿組織成員或從與中國簽訂互惠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第二欄為中巴稅率,適用於從巴基斯坦進口的部分貨物;第三欄為壹般稅率,適用於從巴基斯坦進口的貨物,即最惠國稅率。第 3 欄為壹般稅率,適用於原產於上段第 1 欄和第 2 欄以外國家或地區的貨物。
第 4 欄為 "增值稅稅率",該欄空白時免征增值稅,其他稅率分為 13% 和 17%。
第五欄為 "出口退稅率",欄內數字表示相應的退稅率。
第六欄為 "計量單位",海關統計使用的法定計量單位。
第七欄為 "監管條件",相應代碼表示壹般貿易進口或出口應向海關提交的監管證件代碼,具體名稱見本書《監管證件及名稱代碼表》
第八欄為 "貨物英文名稱"。
本稅則各欄稅率均為從價稅率(**除外)。
本稅則稅率欄中的**表示從價稅和復合稅,具體稅率見附錄2
本稅則稅率前標有*的稅率,表示該稅率為進口關稅配額商品的配額外稅率、配額內稅率見附錄 3
稅號前加*號的稅號,表示本稅號部分商品憑信息產業部出具的信息技術產品使用證明可在本稅號下進口,可按本稅號附件 4 的稅率征稅
第二部分匯集了最新的法律法規、
第二部分匯集了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部委發布的最新外貿管理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並配有準確的英文翻譯。
中英文對照有利於相關人員更好地掌握進出口貿易管理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為方便讀者報關和計算關稅,本書還包括報關自動化系統常用代碼表和關稅計算方法兩部分。
第三部分:本書增加了報關時必須填寫的 "申報須知",即海關總署最新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的全部內容。
讀者可以通過本書或光盤查找海關進出口關稅的相關數據及相關中英文法規。
分類通則
第壹類 活體動物;動物產品
第壹章 活體動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雜碎
第三章 魚類、甲殼類、軟件動物及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
第四章 乳;蛋;天然蜂蜜;第五章 其他動物產品
第二類植物產品
第六章 活樹和其他活植物;球莖、根和類似植物;插花和裝飾性葉簇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莖和塊莖
第八章 食用水果和堅果;第九章 咖啡、茶、馬黛茶和調味品
第十章 谷物
第十壹章 制粉工業產品;麥芽;澱粉;菊粉;麩皮
第十二章 油核和果實;雜核和果實;工業或藥用植物;稻草、稭稈和飼料
第十三章 昆蟲的樹膠;樹膠、樹脂和其他植物液體和汁液
第十四章 編織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
第十五章 編織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
第十四章 食品用植物產品;用於生產食品的植物材料,用於生產食品的植物材料和用於生產食品的植物材料。動植物產品
第三類 動植物的油和手指及其分解產物;精制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十五章 動植物的油和脂肪及其分解產物;精制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第四類 食品;飼料、酒和醋;動物、植物的產品及替代品
第十六章 供學生食用的肉類、魚類、甲殼類、軟體動物及其他無脊椎動物
第十七章 糖及糖制品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谷物粉、作用粉或奶制品;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堅果或植物的其他部分的產品
第二十壹章 雜項食品
第二十二章 飼料、酒和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業的殘余物和廢物;配制的動物飼料
第二十四章 ,以及替代品
第五類 礦產品
第六類 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
第七類 塑料及其制品;橡膠及其制品
第八類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和馬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和容器;動物腸和動物線制品
第九類 木材及其制品;木炭;軟木及其制品;稻草、稭稈、針和木條或其他編織材料的制品;籃子和柳條制品
第十類 木材和其他纖維素漿料;再生紙或紙板;紙和紙板及其制品
第十壹類 紡織原料和紡織制品
第十二類 鞋、帽、傘、手杖、鞭及其零件;加工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類頭發制品
第十三類 石頭、水泥、石棉、雲母及類似材料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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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僅供參考。有關詳情,請參閱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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