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收支管理,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結合衛生系統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制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條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是指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獨立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類國有衛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衛生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工作,及時批準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審計報告,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審計意見,確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年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者床位3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其他衛生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或授權本單位其他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審計人員履行審計職責。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實行崗位資格準入和後續教育制度,各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5年以上審計、會計工作經歷。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征求上級主管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並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免。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依法審計,忠於職守,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內部審計工作和培訓所需的經費。
第三章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衛生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所屬單位內部審計。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各衛生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內部審計,並對所屬機構進行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職責和任務
第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指導和監督本系統內部審計業務的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規定和工作規範;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並按照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組織行業內部審計和審計調查活動;
(四)組織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審計研究,交流審計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審計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三)審計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有關領導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審計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項目;
(六)審計衛生、科研、教育和各種救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對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醫療服務價格執行、對外投資和工資分配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經濟管理和效益審計;
(九)審計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本部門、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對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加強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合作。
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基建、設備購置、財務、對外投資等相關會議,主持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議;
(三)參與有關規章制度的研究和制定;
(四)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現場調查實物;
(五)檢查計算機系統相關電子數據和信息;
(六)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調查與審計有關的問題,獲取證明材料;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經本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
(九)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建議,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十)對模範遵守財經法規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建議;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或責任追究的建議。
第十八條部門和單位在管理權限範圍內,賦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和處罰權力。
第六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壹)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編制審計工作計劃並組成審計組,提前3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文件;
(三)審計組應當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並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4)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編制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並發送給審計組;
(五)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後,報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簽發給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審計意見,並書面報告執行結果;
(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必要的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完整的審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壹條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突出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內部審計人員不履行審計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拒絕或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拒絕執行審計意見、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和人員,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及時嚴肅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或實施辦法,並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衛生系統內部審計規定》(衛生部第2004/2004號令)。1997否51)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