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是:壹級、二級、三級醫院首次分別為200元、400元、800元,二次減半,三次不再設起付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6萬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使用“乙類目錄”藥品的費用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先自付15%,使用進口醫用材料個人先自付20%
在職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1、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18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
無論哪壹類人,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支付的費用的最高限額是2萬元。
住院的費用,壹個年度內首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起付金額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50%確定,就是650元。而壹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目前是7萬元。
住院報銷的標準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
如住的是三級醫院。
1、從起付標準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也就是報銷85%;
2、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
3、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則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職工的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