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於2006年6月27日+0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5月65日起施行。新處方進壹步規範了處方藥的名稱和劑量,處方內容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用語,以規範處方管理,促進用藥安全。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房用藥醫囑。處方是醫生為患者用藥的書面憑證,是藥師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責任。醫生處方是醫生為個別患者用藥的書面憑證。處方不僅是向患者分發藥物的書面文件,而且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意義。醫生或藥學人員對處方引發的醫療事故負有法律責任。處方的技術意義在於它規定了藥物的名稱、數量、劑型、用法和用量,保證了藥物的規格、安全性和有效性。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藥品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麻醉藥品的消耗和經濟價值,是根據處方進行檢查和統計的,可以作為報銷、采購、預算、生產資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法定處方主要指藥典、部頒標準、地方標準中記載的處方。它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制造或者醫生寫合法的制劑都要遵守它的規定。
醫師應當按照診療規範和藥品說明書中的醫療、預防、保健需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內容處方用藥。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方在簽發之日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有效期的,處方醫師應當註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法律依據:
處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處方配制、調劑、使用和保存的規範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相應的處方發放、審核、調劑和保管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處方是指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過程中,為患者開具的,經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配制、核對的醫療用單據,作為調劑藥品的憑證。
第四條銷售、調配和使用處方藥必須憑醫生處方。
醫生處方和藥學專業人員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註意保護患者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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