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查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配備或者培訓、考核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未查驗進貨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相適應。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過程相適應的生產加工條件。(三)具有控制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原料、輔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具有檢驗食品能力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工作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符合衛生要求。(三)具備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