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五類登記管理條例都對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賦予了工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
其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4、《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擅自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3000元以下罰款。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五.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五、未經批準擅自開業的: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發給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