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規定》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擴展資料《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受理、辦理程序、信息管理、監督與責任、附則6章4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壹受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壹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壹)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壹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壹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於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壹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兩個以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同的上壹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統壹編碼,並於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壹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壹)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藥源性安全隱患的;
(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五)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