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解釋本條是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行政管理部門和具體業務經辦機構的規定。
根據部門的“三定”方案,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工作。相對而言,行政部門的層次越高,更多的是進行政策的制定與指導;行政部門的層次越低,更多的是辦理社會保險工作的具體管理事務。
在中央層次,負責工傷保險事務的部門是勞動保障部內的醫療保險司工傷保險處,其具體職責包括:擬定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擬定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擬定工傷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與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擬定勞動鑒定機構管理規則。
省、地、縣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負責工傷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地、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要具體承擔工傷認定的任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按照有關規定主要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三定”方案成立的事業單位,其在工傷保險工作中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1.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既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也可以由稅務機關代為征收,具體由哪家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如果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那麽,經辦機構就負有征收工傷保險費的職責。
2.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這壹工作是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基礎,需要運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手段進行。
3.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饋,以便於掌握基金的收支平衡狀況,適時調整單位的繳費費率)
4.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與運營,使基金保值增值。
5.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屬行政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由鑒定委員會作出,實行兩級鑒定終局制。經辦機構要在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30日內,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6.監督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使用情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臵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按照協議對這些機構的服務質量、有關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7.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供免費咨詢服務。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掌握著工傷保險方面的各種資料,由其提供咨詢服務十分方便。此外,為了體現經辦機構為工傷職工服務、切實維護工傷職工權益的宗旨,條例特別規定經辦機構在提供咨詢服務時不得收取費用。
意思是說工傷事務處理的級別,只有行政級別在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政府才能處理工傷事務,比如說工傷申報收件,工傷認定等。如鄉鎮政府機構是沒有資格處理工傷事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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