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類別詳情1-45
第壹類:化學原料。包括用於工業、科學和農業的化學品,包括用於制造屬於其他類別的產品的化學品;
第二類:顏料和油漆。包括顏料、色料和防腐產品;
第三類:日用化工產品。包括不含藥物的清潔制劑和化妝制劑;
第四類:燃油潤滑脂。包括工業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第五類:醫學。包括藥品和其他醫療或獸醫制劑;
第六類:金屬材料。包括未加工和半加工金屬、金屬礦石和壹些普通金屬產品;
七類:機械設備。包括機器、機床、電機和發動機;
第八類:手持儀器。包括在各種工業中用作工具的手動工具;
第9類:科學儀器。實驗室科學研究用儀器和儀表;導航用電氣儀器和儀表,如測量和信號儀器和儀表;包括記錄在磁介質上的軟件或從遠程計算機網絡下載的軟件。
第10類:醫療器械。包括外科、內科、牙科和獸醫器械,主要用於診斷、治療和改善人和動物功能或健康狀況的器械和用品;
第十壹類:燈具空調。空調裝置;電動或非電動暖床器、暖水袋、長柄暖床器;非醫用電熱墊和電熱毯;電熱水壺;電炊具;電服;
第12類:運輸工具。包括用於陸地車輛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的聯軸器和傳動件;氣墊船;
第13類:軍火和煙花。包括火器和煙花產品;
第14類:珠寶和鐘表。包括貴金屬、部分貴金屬制品或鍍貴金屬制品、珠寶、鐘表及其零件;
第15類:樂器。包括機械鋼琴及其附件;音樂盒;電氣和電子樂器;
第16類:辦公用品。包括紙、紙板及壹些紙和紙板制品、辦公用品;
第17類:橡膠制品。包括電絕緣、隔熱或隔音材料,生產用塑料片、板或棒,以及部分由橡膠、杜仲膠、樹膠、石棉、雲母及其替代品制成的產品;
第18類:皮革制品。包括皮革、人造革以及由其制成的壹些產品;
第19類:建築材料。包括非金屬建築材料;
第20類:家具。包括家具及其零件、由木材、軟木、蘆葦、藤條、柳條、角、骨頭、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這些材料的替代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產品;
第21類:廚房衛生潔具。包括家用和廚房小手工工具、盥洗用具、玻璃器皿和壹些由瓷器、陶瓷、粘土或玻璃制成的產品;
第22類:帶遮陽篷的繩網。包括繩和帆制品、襯墊和填充材料、紡織纖維原料”修改為“第22類主要包括帆布及其他制帆材料、繩、襯墊和填充材料、紡織纖維原料”;
類別23:紗絲。包括用於紡織紗線和線;
類別24:布匹。包括織物和家用織物罩;
第25類:服裝鞋帽。包括服裝鞋帽;
第26類:紐扣拉鏈。包括縫紉用品、佩戴用的天然或人造毛發、發飾以及不屬於其他類別的用於裝飾其他物品的小物品;
類別27:地毯墊。包括鋪設在已建地板和墻壁上的產品;
第28類:健身器材。包括玩具和遊戲裝置、運動器材、娛樂和創意道具,以及聖誕樹的壹些裝飾品;
第29類:食物。包括動物性食品、日常使用或儲存的蔬菜以及其他可食用的園藝產品;
第30類:方便食品。包括日常使用或儲存的植物性食物,以及調味料;
第31類:飼料種子。包括未經食用處理的農產品、海產品、動植物和動物飼料;
第32類:啤酒和飲料。包括不含酒精的飲料和啤酒;
第33類:葡萄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類別34:煙草吸煙用具。煙草替代品(非醫用);
第35類:廣告銷售。包括廣告;商業運作;商業管理;辦公室事務;
第36類:金融財產管理。包括金融服務和貨幣服務提供的服務以及與各種保險合同有關的服務;
第37類:建築修繕。包括由建造永久性建築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服務,以及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在不改變建築物的物理或化學特性的情況下維修建築物或使其保持完整的服務;
類別38:通信服務。包括至少能使兩個人通過感官手段進行交流的服務;
類別39:運輸和儲存。包括將人或貨物從壹地運送到另壹地(通過鐵路、公路、水路、航空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務和與此相關的必要服務,以及為便於保管和保存貨物而由倉庫或其他建築物提供的儲存服務;
第40類:材料加工。材料處理;
第41類:教育和娛樂。包括個人或團體在人類或動物智力開發方面提供的服務,以及用於娛樂或消遣的服務;
第42類:網站服務。包括涉及復雜領域的個人、個人或集體提供的理論和實踐服務;這些服務由化學家、物理學家、工程師和計算機程序員等專業人員提供。
第43類:餐飲和住宿。包括由個人或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食品和飲料的服務,以及在旅館、寄宿處或其他提供臨時住宿的機構中獲得床位和寄宿的服務;
第44類:醫學園藝。包括個人或機構向人或動物提供的醫療、保健、美容服務;它還包括與農業、園藝和林業有關的服務;
第45類:社會服務。法律服務;為有形財產和個人提供實物保護安全服務;他人為滿足個人需求而提供的私人和社會服務
註意事項:
(1)商標所有人有權將其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但必須簽訂適當的許可合同。取得許可的人應當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局備案,並提交備案材料。商標局會發布公告。未經備案,商標許可不得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並必須在使用南京商標註冊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2)商標所有人也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使用,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註冊商標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