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設置藥店,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1.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要求為縣級以上執業藥師,縣級以下執業藥師,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畢業並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各省之間可能會有壹些差異。
2.縣級以上有80平方米以上的適宜經營場所,倉庫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縣級以下經營場所原則上為40平方米,倉庫為20平方米。但去年國家局放寬了農村藥店的經營場所,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滿足當地管理的要求。
3萬-15萬元,用於購買。
這些都是必要條件。準確的說,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壹、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學歷、專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簡歷(學校及工作)。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社會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要處理的藥品範圍;
三是擬經營的場所、倉儲設施和設備;
四是相關部門批準的門牌號(民政局下面有個地名司辦公室)好像是設立經營場所和倉庫的;
第五,申請人的聯系方式;
六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