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方審核說法錯誤的是不需審核開方醫師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壹、正確說法
對於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需審核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判定;需要審核處方的用量及臨床診斷的相符性;需要審核藥物的劑型、劑量、用法、給藥途徑;需要審核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二、處方審核
1、審核開方醫師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不同的藥品是否使用規定的處方箋書寫,還審核: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藥物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三、認識處方
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前記、正文和後記;
(壹)前記
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費別(支付與報銷類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二)正文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三)後記
醫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
四、處方的種類
1、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普通門診——白色;急診——淡黃色(右上角標註“急診”);兒科——淡綠色(右上角標註“兒科”);
2、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淡紅色(右上角標註“麻、精壹”);第二類精神藥品——白色(右上角標註“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