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實施城市綜合管理的其他區域的確定和調整情況。第三條城市綜合管理的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管理、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其他事項管理、綜合執法。第四條城市綜合管理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同創新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綜合管理目標,建立城市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綜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參與城市綜合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是本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以及跨區域、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縣(市)區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組織實施。
公安、民政、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管等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信和公共交通單位應當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護責任,配合城市綜合管理。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專項規劃、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地下管線、城市照明、給排水、供氣、汙水處理、城市道路橋梁、加油充電設施、公共廁所、公共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並報經。
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進行。第八條居委會應當完善社區(村)公共服務設施,制定並實施居委會公約,增強社區(村)在城市綜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導社區(村)居民參與城市綜合管理活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參加誌願服務活動、履行臨街店鋪門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提出批評和建議等方式參與城市綜合管理活動。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城管部門應當合理劃定責任區,明確責任人、責任事項和監管單位。責任區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保持環境整潔;
(二)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3)車輛停放有序;
(四)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責任人有權對責任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告和制止,並有權要求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第十條從事車輛清洗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和其他場地;
(二)采取措施處置汙水、汙泥、油汙等汙染物和廢棄物;
(三)不得堵塞排水管道或損壞市政設施。第十壹條城市沿街建(構)築物的形狀、色彩和風格,以及防盜網、遮陽棚、室外空調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規劃和容貌標準。外立面應保持整潔,並定期維護和清潔。
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有責任保持建(構)築物立面整潔;業主與用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持產權不明或政府托管的建(構)築物立面整潔的工作。
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保持城市公共設施整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