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
壹 藥店零售
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資格、條件: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2.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擺放要求:處方藥、非處方藥應當分櫃擺放。
3.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的銷售方式:
A.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B.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
二普通商業企業零售
1.禁止性的規定:普通商業企業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2.乙類非處方藥的擺放、采購:
A.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時,應設立專門貨架或專櫃,並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擺放藥品。
B.普通商業連鎖超市銷售的乙類非處方藥必須由連鎖總部統壹從合法的供應渠道和供應商采購、配送,分店不得獨自采購。
3.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人員資格:普通商業企業的乙類非處方藥銷售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並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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