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自然災害或者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捐贈人要求人民團體、村(居)民作為受贈人的,人民團體、村(居)民可以接受捐贈,並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將捐贈財產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第三條 華僑捐贈應當貫徹自願、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向華僑捐贈或者變相捐贈,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華僑捐贈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華僑捐贈的指導、協調、服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華僑捐贈工作。
審計機關對華僑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第五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捐贈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並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具體辦法由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華僑捐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捐贈人要求保密的捐贈事項,受贈人應當予以保密。需要公開報道和表彰的,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的同意。第七條 華僑捐贈財產興辦的公益事業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辦的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項目名稱,由受贈人報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華僑捐贈財產興辦公益事業項目,受贈人應當與捐贈人就項目資金的籌集、建設、管理和使用達成壹致意見。項目竣工後,受贈人應當將項目建設、財產使用和項目驗收情況告知捐贈人,由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行政部門出具華僑捐贈項目確認書。
受贈人與捐贈人就項目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後,不得強迫捐贈人追加捐贈。
捐贈人有權對其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和捐贈項目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查詢,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申請審計機關對捐贈項目進行財務審計。第九條 受贈華僑捐贈的財產,應當辦理捐贈手續,並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實行專人管理。
捐贈財產價值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受贈人應當自捐贈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僑務行政部門備案;其中,捐贈財產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僑務行政部門應當報省僑務行政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僑務行政部門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捐贈證明。
捐贈財產價值在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受贈人應當於次年1月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 因城鄉建設或者教育、衛生等資源布局調整需要撤銷、終止或者合並僑捐項目的,有關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向捐贈人和原備案的僑務行政部門說明情況。受贈單位的上級部門應當對撤銷、終止或者合並前的項目資產登記造冊,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撤銷、終止的項目,由受贈單位的上級部門與捐贈人協商處置;
(二)合並的項目,由合並後的單位使用、管理和維護。第十壹條 為公共****、社會利益需要拆遷華僑捐贈項目的,應當事先告知捐贈人,並通知原備案的僑務行政部門。捐贈人要求異地重建的,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能夠拆除的應當異地重建;確實不能重建的,應當向捐贈人說明拆除情況,並依法給予受贈人相應補償,由受贈人用於原捐贈目的和受贈人使用。
因合並、拆除等原因重建的華僑捐贈項目,應當保留原項目的命名或者紀念標誌,並由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行政部門為華僑捐贈項目確認頒發證書;確實無法保留的,應當向捐贈人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