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範(國食藥監食[2010]187號)(含標準文書)
發布日期:2010-05-26 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4682
為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布文號 國食藥監食[2010]187號
發布日期 2010-05-06
生效日期 2010-05-06
效 力
備 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衛生廳(局):為落實《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範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二○壹○年五月六日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條 文書制作應當完整、準確、規範,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 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範、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標註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條 各類文書中有關***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 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壹般應當另行制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 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第六十條 當場制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壹條 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 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壹案壹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