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如下:
1、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允許報銷的藥品;
2、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允許報銷的診療項目;
3、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允許報銷的醫療服務設施所產生的費用。報銷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要支付相應的壹部分。
擴展資料:
下面十項不在醫保報銷範圍內:
1、特殊醫療費用中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其購買器官、組織的費用以及使用超出《鎮江市職工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範圍》外的抗排斥藥品、免疫調節藥品費用;
2、工傷、職業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鬥毆;
5、酗酒致傷;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傷害;
8、醫療事故;
9、美容、健康體檢;
10、其他不屬於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
出差、探親及長期住外地參保職工在外地發生醫療費報銷政策規定:
參保職工出差、探親在外地發生醫療費用、只報銷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外地急診費用,非急診原因住院,所有費用壹概不予報銷。參保職工在外地居住時間超過6個月,按長期住外地人員性質報銷醫藥費。長期住外地人員應由單位提供證明,確定二所定點醫院(應為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辦理《鎮江市長住外地職工醫療費報銷卡》
長期住外地職工必須堅持節約原則按規定限量開藥(每就診壹次,急性藥量在3日以內,慢性病藥量在10日以內,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可延長到30日量),超過上述標準,藥費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