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管理制度
第壹條 為規範湖南省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湖南省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廳)是湖南省二級建造師的註冊機關,負責二級建造師註冊的審批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
省交通、水利廳負責全省公路、水利水電專業二級建造師註冊審核工作。
二、註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於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並與用人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用工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通過用工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地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提交註冊申請,其中專業廳局的企業向主管部門提交註冊申請,國資委監管的企業和省直無監管的企業向建設廳提交註冊申請。
第五條 申請登記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應在湖南建設信息網(網址:www.hunanjz.com)上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自動生成並按要求打印申請表。
第六條 申請註冊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和重新註冊。二級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汙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以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七條 初始註冊
申請人可以自資格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申請者應提供相應專業的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符合建設廳關於二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四)用人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賬戶花名冊復印件(退休人員只需提供退休證復印件);
(五)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提供申請人已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五)部分材料附件合並組成。
用人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及材料附件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山、機電專業註冊的,應提交申請表壹式兩份及材料附件壹式兩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註冊的,應提交申請表壹式兩份及材料附件壹式兩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註冊的,每增加壹個專業,應增加申請表壹式兩份及材料附件壹式兩份。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意見表》(附表1-3)、《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企業申請人)初始註冊匯總表》(附表1-4)、"市州建設部門二級建造師(專業)初始註冊登記匯總表》(附表1-5),並將申請人的申請表及材料附件報建設廳。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山、機電專業註冊應提交申請表復印件和材料附件復印件;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註冊應提交申請表復印件和材料附件復印件;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註冊應每增加壹個專業增加申請表復印件和材料附件復印件。材料報送按照《市州建設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附表1-6)要求執行。
涉及公路、水利水電專業申請註冊的,建設廳將申請人的申請表和材料附件各壹份報送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
省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填寫《省有關專業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查意見表》(附表1-7),連同按企業匯總後生成的《省有關專業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查匯總表》(附表1-8)壹並移送建設廳。
第八條 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三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2-1);
(二)註冊證書原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有效期證明。p>
(四)用人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賬戶清冊復印件(退休人員只需提供退休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的繼續教育證明。
申報程序及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執行。
第九條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登記後,有效期執行原證書有效期。
1、執業法人變更的;
2、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名稱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3-1);
(2)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變更執業企業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的用人企業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或者申請人的用人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等資料。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賬戶清冊,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復印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的證明材料,退休人員的退休證);
(四)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
第十條 增項註冊
已取得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註冊建造師,可以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三年以上未註冊的,應提供最近註冊有效期內的專業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期限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附表4-1);
(2)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
(3)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4)增項專業繼續教育要求證明復印件。要求證明的復印件。
申報程序及材料份數按照初始註冊要求執行。
第十壹條 註銷註冊
二級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由建設廳辦理註銷手續。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二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附表5-1);
(2)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級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申請,經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建設主管部門註銷註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管理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註冊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重新註冊
二級建造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取得註冊資格後,可以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照初始註冊的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附表6-1);
(2)資質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與用人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用人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四)申請人與用人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勞動合同或用人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復印件;
(四)用人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退休人員只需提供退休證復印件);
(五)符合繼續教育條件的證明復印件。
申報程序及材料份數按照初始註冊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遺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補辦
二級註冊建造師遺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應當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辦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補辦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汙損補辦申請表》(附件7-1);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後出具初審意見,連同材料報建設廳辦理。
第十四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和補辦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汙損的,可向市、州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汙損補辦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汙損補辦申請表》。
(三)汙損原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建設廳補辦。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後,可申請註冊相應的下列專業: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山工程、機電工程。
資質證書註有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專業的,可按建築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質證書註有礦業工程專業的可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註冊;資質證書註有冶煉工程專業的,可在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專業中任選壹個專業申請註冊;資格證書註明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可按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工程安裝工程專業,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報名。
三、受理和初審
第十六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建法[2004]111號)和《湖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建設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通知》(湘建建[2004]111號)執行。111號)和《湖南省建設廳印發〈關於加強全省建設系統專業技術、從業資格、企業資質和評獎推薦審定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湘建管〔2005湘建黨[2005]12號)的規定,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受理、初審工作,註冊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得由同壹人辦理,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初始登記、延續登記、變更登記、補充登記、重新登記、遺失補辦、汙損註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登記材料的齊全性進行檢查。申請材料有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登記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有關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更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兩個以上企業申請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刑事處罰尚未執行的。
(五)因建造師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註冊日期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為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之日前3年內,所負責的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所在單位不符合註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壹)法律、法規等規定不予註冊的。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賬戶清冊、繼續教育證明和勞動合同等是否真實,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壹致等,並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市、州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延續註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初審意見;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的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初審意見。意見。對初審意見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專業廳局所屬企業由專業廳局負責受理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註冊申請,初審材料的報送程序和要求按照市州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範圍執行。
省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和省屬無監理人員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企業申請註冊,由企業匯總後按要求直接報建設廳。
四、審查審批
第二十壹條申請初始註冊、重新註冊、增項註冊的,建設廳在收到初審意見後20日內進行審批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省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企業和省屬無主管企業申請登記的,建設廳自收到申請材料後,20日內審批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布。省級交通、水利專業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後轉建設廳。建設廳收到審核意見後,在20日內作出審批結果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申請變更註冊、註銷註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汙損補辦的,由建設廳負責辦理,5日內辦結。
建設部門負責對執業企業、企業名稱和註冊建造師姓名進行變更,審查合格後,在註冊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內辦理註冊。跨市、州變更的,由註冊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經原聘用企業報原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轉入地市、州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查辦理,10日內辦結。
建設廳負責註銷註冊,銷毀收回註冊證書、執業印章,10日內辦結後將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銷情況在湖南建設信息網(www.hunanjz.com)上公布。
建設廳負責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汙損的補辦、銷毀和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更換,完成後10日內將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更換或補辦情況在湖南建設信息網(www.hunanjz.com)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對申請延續註冊的,建設廳在收到初審意見後10日內作出審批意見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國資委管理企業和省屬無監事企業申請註冊的,建設廳自收到申請材料後,1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布。省級交通水利專業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註冊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匯總移交建設廳,建設廳收到審核意見結果後,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審批日期為註冊證書核發日期,註冊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核發之日起生效,執業印章與證書有效期壹致。
第二十四條 建設廳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核準註冊的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核準延續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的,建設廳在註冊證書內頁加蓋建設廳統壹印制的防偽標貼,並加蓋騎縫章。
經核準的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由建設廳負責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統壹編號發放。
五、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註冊證書
註冊證書采用墨綠色紙質材料,形狀為長方形,長124mm,寬87mm,由建設廳統壹印制。
(a) 註冊證書采用兩種編號系統。註冊編號由壹個漢字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證書編號為全省註冊證書印制的流水號;
(二)註冊編號規則適用於二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編號。註冊編號的漢字及每組數字的含義分別是1、編號中第壹個漢字為註冊地所在省的簡稱,湖南為 "湘"。
2、第二位表示註冊建造師的級別,二級為2級;
3、第三、四位表示初始註冊地所在市州的行政代碼,如長沙為 "01",常德為 "07 "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資質證書的年份,如2005年取得資質證書的表示為 "05";
5、第7、8位表示初始註冊的年份,如2007年初始註冊的表示為 "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註冊時,申請人在註冊申請時所申請的市、州註冊號,如第壹位表示為 "00001"。
例如:湖南 201050700001,表示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地是湖南,級別是二級,首次註冊地是長沙市,資格證書取得時間是 2005 年,首次註冊年度是 2007 年,首次註冊編號是 00001。
(3)註冊編號壹經註冊不得更改。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和重新註冊時,註冊號不隨所註冊的市、州變更而變更,號碼仍沿用初始註冊號。
(四)註冊證書的註冊號與執業印章的註冊號壹致。
第二十六條 執業印章
(壹)、執業印章樣式 執業印章樣式如下:(略)
1、印章形式為同心雙橢圓。規格為:外圈長軸50mm,短軸36mm,內圈長軸36mm,短軸22mm,印文顏色為深藍色。
2、執業印章按樣章的規格、形式制作,並依次標註:
(1)"中國人民****、國家二級註冊建造師執業印章",宋體,字高4mm;
(2)持印人姓名,漢隸,字高4mm;
p>(3)註冊號和印章校驗碼,宋體,字高3.5mm;
(4)註冊專業,宋體,字高3mm;
(5)執業印章有效期限,宋體,字高2.5mm;
(6)聘用企業名稱,宋體,字高4mm。
3、"湘201050700001(02)"中 "湘201050700001 "為註冊號,02為印章校驗碼。
4、印章樣本中 "2010.09.07 "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為2010年9月7日。
(二)執業印章校驗碼
印章校驗碼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印章遺失作廢後補蓋印章的累計次數。初次登記校驗碼為00,首次更換為01,最大次數為99。
(三)註冊專業簡稱
建築工程專業簡稱 "建築",公路工程專業簡稱 "公路",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簡稱 "水利",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簡稱 "市政",礦業工程專業簡稱 "礦業",機電工程專業簡稱 "礦業"、"機電工程"、"機電工程"。專業簡稱之間用空格""連接,表示多個註冊專業,如 "建築公路 "表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專業。
(四)無論申請人註冊壹個專業還是多個專業,只能頒發壹個註冊證書和壹個執業印章。
(五)註冊多個專業的,因專業註冊、延續註冊、註銷註冊之間的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不同,執業印章的有效截止日期為註冊專業的最早有效截止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市、州建造師註冊後,在領取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同時,應向市、州建設部門申請交回原建造師項目經理執業資格證書,建設部門負責銷毀證書。
第二十八條 二級建造師註冊費、註冊證書工本費和印章制作費由建設廳報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後按規定收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建設廳負責解釋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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