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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農牧產品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農牧產品的監督管理,提高農牧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牧產品,是指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經認證合格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牧產品標誌,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種植、養殖形成的,可供人類食用的蔬菜、水果、水產品及畜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牧產品市場準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牧產品和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農牧產品準予銷售,對未經認證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牧產品禁止銷售的管理制度。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市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農牧產品。第四條 生產、銷售的農牧產品應當安全、衛生。禁止生產、銷售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殘留量超過規定標準的農牧產品。第五條 農牧產品的生產、銷售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加強監督和檢測。第六條 農牧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牧產品質量安全速檢機構,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牧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第七條 市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由有資質人員組成的速檢機構。

所有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農牧產品必須到本市速檢機構進行檢測。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農牧產品生產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對新品種的引進、推廣應用工作。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下列分工,做好農牧產品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壹)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指導農牧產品市場食品安全監督工作。

(二)市農牧主管部門負責農牧產品進入市場前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並指導實施檢測流程;指導市場、超市建立健全入市農牧產品的檢測、標識及公示制度;對本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市的農牧產品、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牧產品生產基地進行質量安全監測管理;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牧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市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進入餐飲業的農牧產品進行衛生安全抽查和監督。

(四)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農牧產品生產執行標準,配合農牧等部門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五)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通領域農牧產品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行業管理,指導鄉鎮市場建立健全農牧產品質量安全自檢機制。

(七)市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產的水產品水源環境監管工作。

(八)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影響農牧產品質量的生產環境及汙染源進行監督管理。

(九)拉薩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入境農牧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十條 農牧產品市場經營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牧產品監督、檢測等工作並建立規範的臺賬追溯制度。第三章 農牧產品生產基地管理第十壹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牧產品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鼓勵開發、建設農牧產品生產基地。第十二條 農牧產品生產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基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牧產品產地環境的標準、要求;

(二)基地應遠離工業區、遠離公路、遠離汙染源;

(三)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牧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

(四)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種類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質量控制措施。第十三條 農牧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農牧產品基地可以按《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牧產品產地、產品認證,經認證的可以使用無公害農牧產品專用標識。

無公害農牧產品的產地、產品認證條件、認證程序由農牧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未經認證,不得使用無公害農牧產品專用標識。第十四條 經過國家、自治區認證的無公害農牧產品生產基地,必須建立無公害農牧產品生產記錄。第十五條 農牧產品生產基地、生產示範園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備相應技術人員,負責生產技術和田間檢測工作,確保生產的農牧產品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殘留量不超過規定標準。

市、縣(區)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牧產品生產技術人員和生產者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提高農牧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生產技術和檢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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