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指的是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又稱 "疾病社會保險 "或 "健康社會保險"。它是指被保險人因患病、受傷、殘疾等原因造成收入中斷和醫療費用損失,由保險機構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
醫療保險包括疾病津貼和醫療保健,即支付醫療、特殊醫療、門診、住院、家庭護理服務和藥品供應等費用。由於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制度不同,疾病保險的範圍也大相徑庭。有的國家覆蓋全民,有的國家則僅限於就業人員。在資金來源上,大多數國家由雇員和雇主****共同提供,國家給予壹定的補貼。社會醫療保險的作用如下: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壹步促進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醫療保險壹方面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能夠安心工作,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障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的正常再生產;
2.是調節收入差距,體現社會公平。醫療保險通過收取醫療保險費和報銷醫療保險服務費,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3、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為患病職工提供經濟援助,有利於消除因疾病造成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是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救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分擔參保人的疾病費用風險,體現了 "壹方有難、八方支援 "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5、是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