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賠償義務的範圍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運輸費用:根據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6.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二、因工負傷,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1,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3.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