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票行為隱藏在合法的外衣下,在藥品購銷活動中其提供的證照和票據是合法的,加上走票公司又往往包庇不法分子,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明明知道是走票行為,證據卻難於固定,為查處走票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到走票公司進行外調是切實可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證據1:走票公司沒有走票藥品的購進票據
走票行為所銷售的藥品實際上並不是走票公司所購進並銷售的,所以走票公司往往不能提供走票所銷售藥品的購進票據。但隨著監管與被除監管矛盾的發展,不少走票公司已註意到了這壹點,不少企業已會要求走票者提供藥品購進憑證。
證據2:走票公司沒有形成走票藥品購進記錄
走票所銷售的藥品,根本就沒有經過提供走票的公司,所以也就不可能檢查驗收,也就不可能形成驗收記錄。但是近年來隨著監管與被監管的相互發展,不少提供走票的企業也註意到了這壹點,也會形成購進記錄了。
證據3:走票公司財務上沒有走票業務員工資表
走票者並非提供走票公司的業務員,公司就沒有發給走票者工資的義務和必要,所以查其工資表可以發現沒有走票業務員工資表。而今年將實行的新《勞動法》和《合同法》規定用人必須買養老保險等,那麽只要查其購買的養老保險名單中有沒有該業務員的名字就能確定其是不是走票業務員。
證據4:走票公司沒有轉帳給其他廠家或公司購買走票藥品的轉帳憑單
這是很關鍵的壹點,因為走票的藥品大多為走票個人用現金買入,公司根本就沒涉及藥品的購銷等事宜,所以其財務是決對提供不出買藥轉帳票據的。
證據5:走票公司沒有或不能提供全購買走票藥品企業匯款憑證
大多數走票藥款,根本就沒匯入公司,而是匯入了私人帳戶,或與走票人熟悉的其它公司帳戶,所以外調時註意要求走票公司提供客戶購買該藥品的匯款憑證,這些公司大多不能提供或根本就是不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