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是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能夠保證的藥品,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1)《中華人民***和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2)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標準的藥品;(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正式進口的藥品。
2.以下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保用藥範圍:(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幹(水)果類;(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5)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3.《藥品目錄》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甲類目錄”由國家統壹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的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高的藥品,“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統籌地區可適當進行調整,增加和減少的品種數之和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乙類目錄”藥品總數的15%。
4.《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壹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目錄》也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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