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十對的內容如下:
四查十對是指醫藥配劑師在配藥的時候需要註意的地方,總結起來為以下的四查十對。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四查:查處方,查藥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藥合理性
十對: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對藥名,對劑型,對規格,對數量;對藥品性狀,對用法用量;對臨床診斷。
相關註意: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
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註意事項等。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藥師應當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對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