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培醫堂小粉面是開元散果酵素粉,普通食品。當事人在免費平臺上發布裴醫堂小粉面食品廣告,存在兩點違法事實。壹、廣告中出現了內通三脈,打通營養通道?內通三脈配方開元散,具有通氣血經絡三脈的功效,主要通過中藥發酵的方法提取?等相關疾病的治療功能,容易造成賣貨與賣藥的語言混淆,二是廣告中出現的頑固性失眠,後來我喝了這藥喝了二十天就睡著了。我的心情好極了。這就是不能提出很多有效的語言。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其自有平臺上發布的貝醫堂小面食品廣告包含疾病治療功能、醫療用語、銷售商品與藥品易混淆的用語、利用消費者名義證明商品功效等內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關於發布違法廣告的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5倍以上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廣告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 "廣告審查機關在廣告費用中列支,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有法律處罰規定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處10元以下的罰款,《廣告法》中沒有具體處罰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根據其情節責令停止發布、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比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發布費用108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