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 銷 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2008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壹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廣東省醫藥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所提供的藥品信息,以網上采購的形式采購以下藥品(見附表),甲方通過藥品網上交易系統向乙方發送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後的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通過平臺發出的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訂單通知起壹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第二條 乙方須按購銷合同采購藥品壹覽表向甲方供應藥品(見附表)。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入圍品種的掛網信息壹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並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壹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兩個工作日;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壹)供貨價格:按平臺所公布的采購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壹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後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60日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後果自負。
第八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壹)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通過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掛網入圍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壹)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後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後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壹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合同雙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後,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壹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壹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於藥品生產企業關、停、並、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並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該藥品訂立的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2008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和《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