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3)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
(四)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五)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按照管理權限做好人員調配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解決企業軍轉幹部的困難和維護穩定。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制定對口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人員安置政策。
(十壹)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十二)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程序以及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相關事項。
(十三)負責市級部門的績效考核工作,承擔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