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1、防止過期商品從門店售出; 2、保護公司的品牌形象; 3、規範采購、物流、門店近效期商品的治理; 4、加快商品流轉; 5、使效期商品治理規範化。 二、近效期商品的界定 距離商品有效期不足 6 個月的為近效期商品。 三、效期商品的管理 1、采購部簽訂商品采購合同時必需清晰界定效期商品退換貨條款,否 則因配送中心效期商品未退換而釀成的損失由采購員承擔商品成本總 額的 80%,采購部長承擔成本總額的 20%。 2、采購員必須做到商品的效期把持:原則上不得購進效期不足商品有 效期 1/2 的商品(如:商品有效期為 2 年,采購商品效期不得少於 12 個月),否則配送中心不得驗收入庫。 3、對急需購進但效期為總有效期 1/2 內的品種,購進時應由采購部長 同意後方可購進。 4、 采購部每月處理門店效期商品, 對於可退換商品下發門店退貨通知,
門店必須於 15 日內將商品退回配送中心,逾期門店自行解決。 5、對於不可退換商品門店要及時促銷,不可退換商品造成過期損失由 門店負責,必須在過期前按照進價買出。 6、公司鋪貨到門店的效期商品,如到效期仍未售完,采購部負責退回 到期商品;公司鋪貨到門店的非效期商品,自鋪貨日起三個月未動銷 門店可以申請退貨,三個月內門店產生動銷商品不予退貨。 7、新開門店鋪貨商品,自營業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動銷,經采購部審批 可以退回物流中心。 8、效期商品損失責任承擔比例:大區經理 40%,店經理 30%,相應櫃 組 30%,在相應區域績效獎金中扣除;公司要求門店限期返貨的商品 未能按時落實,相關人員按此比例承擔責任,將商品按進價買出。 9、門店內不得出現過期商品,壹經查出必將重罰。 10、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前期過期商品按此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