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詐騙罪
三、故意殺人罪
四、故意傷害罪
五、強奸罪
六、非法拘禁罪
七、綁架罪
八、搶劫罪
九、盜竊罪
十、詐騙罪
十壹、搶奪罪
十二、敲詐勒索罪
十三、聚眾鬥毆罪
十四、尋釁滋事罪
十五、傳授犯罪方法罪
十六、賭博罪
十七、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十九、貪汙罪
二十、受賄罪受賄罪
二十壹、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十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二十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二十四、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法定不認為是犯罪的部分情形(包括不按犯罪處理)
壹、危害藥品安全犯罪
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認為是犯罪。(註: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
二、盜竊犯罪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壹般可 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三、敲詐勒索犯罪
敲詐勒索 近親屬的財物, 獲得諒解的,壹般 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四、詐騙犯罪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壹般可 不按犯罪處理。
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也 不認為是犯罪。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犯罪
本解釋施行以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汙染環境犯罪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按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多名家庭成員或者親友***同參與出賣親生子女,或者“買人為妻”、“買人為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壹般應當在綜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節的基礎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責較重者的刑事責任。對於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六)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
要嚴格把握此類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買賣至親的案件,要區別對待: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對那些迫於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 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出賣子女確屬情節惡劣的,可按遺棄罪處罰;對於那些確屬介紹婚姻,且被介紹的男女雙方相互了解對方的基本情況,或者確屬介紹收養,並經被收養人父母同意的,盡管介紹的人數較多,從中收取財物較多, 也不應作犯罪處理。
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
十、掩飾隱瞞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剛達到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標準,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的,壹般 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十壹、破壞交通設施犯罪
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壹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十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犯罪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 可不以犯罪論處。
十三、走私犯罪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 不作為犯罪處理。
十四、轉化搶劫犯罪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 壹般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