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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1.江蘇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標準是什麽?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犯罪構成(壹)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就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的目標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類發卡機構)以持卡人的信用為條件,向持卡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商品、獲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持卡人憑此券可以在指定場所消費和接受服務,如在商場和商店購物,在賓館、飯店和娛樂場所享受服務,而不必支付現金。後來信用卡指定的消費地點,通常叫信用卡特約商戶把錢交給發卡行,然後發卡行從持卡人存取款中扣除相關消費費用。同時,持卡人還可以在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存取現金。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轉讓、轉借,更不能典當、抵押。信用卡,就其內容而言,壹般應包括:(1)在卡的正面,應印有信用卡公司的設計、公司名稱和信用卡的名稱,並應有專門的信用卡標誌或防偽秘密;(2)將信用卡公司的代碼、信用卡號、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內容用凸起的字符打孔在卡片上,以便使用時用壓卡機將這些內容復印在簽名頁上;信用卡背面已經預留了持卡人的簽名,與簽名單上的字體進行比對。壹般還印有發卡公司的簡單聲明,如限制範圍、支付幣種等;(3)背面設置磁帶,記錄持卡人相關信息和密碼,供電腦終端或ATM識別真偽。(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具體行為為: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從銀行或ATM機提取現金、接受信用卡支付結算等各種服務。這裏的“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條規定的偽造的信用卡,即以各種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對於偽造的信用卡,有的造假者利用其進行詐騙活動,有的造假者將其出售或送給他人,供他人用於詐騙活動。對於用戶來說,無論是自己使用還是他人使用,都是“使用偽造信用卡”的案例。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購物還是接受各種有償服務,本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2.使用無效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無效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已經失效的信用卡。根據相關規定,失效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自動失效。根據發卡銀行和信用卡的種類,信用卡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期限有壹年、兩年、三年或更長。對於未繼續使用信用卡或有效使用期過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將過期信用卡交回發卡銀行或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中間停止用卡。此時,雖然信用卡的有效期還沒到,但辦理退卡手續後就作廢了。(3)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3.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如果妳使用拾到的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持卡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等。4.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信用卡賬戶內資金不足或不再可用時,經銀行批準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在資金不足時允許持卡人先消費,然後持卡人再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壹定利息。在我國,發卡銀行壹般規定允許持卡人在壹定限額內進行短期善意透支。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利用銀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被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在大額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被稱為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公民也會使用信用卡進行日常消費。信用卡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有壹定的風險。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偽造、冒用等手段騙取信用卡,也會犯信用卡詐騙罪,司法機關也會根據具體的詐騙金額作出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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