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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哄擡價格舉報電話(宜昌12345投訴)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為確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依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的相關指導意見,宜昌市市場監管局現發布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嚴禁經營者哄擡價格的第二號通告:

壹、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等漲價信息的違法行為:

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散布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散布、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二、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哄擡價格或變相擡高價格的違法行為:

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

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生產、批發環節經營者,屬於按照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除外。

零售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

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21日前最後壹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21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的。

三、廣大經營者在疫情防控這壹特殊時期,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強化價格行為自律,***同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四、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衛生事件II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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