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結合疫情防控形勢,經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自4月19日起全市藥品零售企業恢復“四類藥品”銷售,要求如下:
壹、嚴格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
全市藥品經營單位必須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在入口處開壹扇門、放壹張桌、站壹個人,嚴格落實測溫、掃描“場所碼”、查驗“行程碼”等措施,發現異常人員要立即報告屬地疫情防控部門。從業人員要著裝規範,工作服、帽幹凈整潔,佩戴口罩、手套等,場所定期消毒。要求顧客佩戴口罩,在結賬區等人員易聚集區域劃設“壹米線”,防止人員聚集。
二、嚴格兩項制度。
1、嚴格落實發熱病人“早報告”制度。對發現的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接觸史的人員或出現發熱等可疑癥狀的患者,禁止向其銷售藥品並引導其到發熱門診就診,並做好登記,2小時內向所屬的鎮街指揮部報告。
2、嚴格執行“四類藥品”購藥實名登記和信息報告制度。銷售退燒藥、止咳藥、抗病毒藥、抗菌素等“四類藥品”,嚴格使用“壹店壹碼”四類藥品登記程序進行實名登記,確保“四類藥品”購銷記錄信息完整。所有四類藥品銷售情況按照所屬鎮街市場監管所的要求每天兩次向鎮街市場監管所報送。
三、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嚴格落實應檢盡檢。
所有從業人員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上崗,嚴格落實晨午檢制度,發熱或出現有乏力、幹咳及胸悶等癥狀的員工不得上崗。按照規定檢測周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核酸檢測,人員變動及時通知所在鎮街所。
四、加強藥品質量管理。
所有藥品確保購進渠道合法,質量安全,處方藥憑處方銷售。
全市藥品零售企業須簽訂《藥店疫情防控安全承諾書》後恢復四類藥品銷售,對不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和藥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單位,將采取公開曝光、行政處罰和停業整頓等措施從嚴處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