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體系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引導和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
(三)指導全省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產品質量提高。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和規模化生產。負責對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和財政資金安排的規模和方向提出意見,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權限審批全省規劃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業發展計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省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綜合開發,組織制定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對農業產業保護政策提出壹些建議。組織制定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全省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的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高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組織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國家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評估;依法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實施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全省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牧草種子、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的國家標準。監督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實施。開展獸用醫療器械及相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的防治。起草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簽署省際協議和協定。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省動植物(森林和野生動物除外)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進口農作物種子(種苗)的檢疫審核;組織獸醫行政管理、獸藥管理和藥品檢驗。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和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協調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全省農業科學研究和農業技術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省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根據分工組織實施重大農業科研項目。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先進農業技術,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改革和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項目。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全省農業資源區劃,指導農業用地、草地、農業灘塗、農業濕地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制定耕地和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改善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利用工程設施、農學、農機、生物學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和實施全省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農業面源汙染治理相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產區,引導發展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帶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省政府的涉外農業事務,參與農產品貿易談判和農產品貿易規則的制定,組織促進農產品貿易和相關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承擔農業援外項目監管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