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成本價
制藥企業核算的生產某種藥品所需成本費用。
2、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
底價實質上就是出廠價,就是成本價加上企業合理利潤後的定價。但由於藥品的銷售是由專業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的,還有大部分的藥品要經過醫院進行銷售,為了給這些銷售公司和醫院讓度利潤空間,就產生了底價代理模式。在底價代理模式下,生產企業按照政府批準的最高零售價格的15%-25%左右價格水平開票給代理商(相應地稱為15扣、25扣)。但是,為了應對國家發改委針對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制藥企業顯然不能再開出底價發票,需要“高開”票,這樣就產生了開票價和實際結算價。
3、批發價、實際零售價
狹義的批發價是指最後壹級商業公司給醫院的價格;廣義上也指各級商業之間的購進價格。實際零售價是指藥品銷售終端銷售給患者的最終零售價格。對於醫院而言,批發價和實際零售價之間的加價率不能超過15%。(發改委:《關於進壹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
4、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
按照定價權不同,藥品的定價可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定價和市場調節定價。其中,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定價時,政府會給企業壹個最高零售限價,企業在此價格基礎上報出壹個價格,並通過投標競標,最終取得在某地區醫院銷售的資格,而企業報出的這個價格得到認可後,即為中標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藥者的正當利益。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藥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