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是壹個企業依照法律的規定,將部分或全部業務分離出去,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
它或者是原企業解散而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企業,或者是原企業將部分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資產等剝離出來,組成壹個或幾個新公司,而原企業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總之,企業從本質上並沒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業相比,有了新的變化。
也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企業存續,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分立是企業產權重組的壹種重要類型。企業分立的動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突出企業的主營業務等,都是企業分立的動因,獲取稅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業分立的壹個動因。
[案例1]
假設甲制藥廠除經營避孕藥品和用具的銷售業務外,並經營其他藥品,該制藥廠擬將避孕藥品和用具這壹免稅產品抽出,單獨設立乙制藥廠。分立前。甲制藥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適用稅率33%)。
應納所得稅額:12×33%=3.96(萬元)
分立後,如果暫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 ?甲、乙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其中甲企業9.5萬元,乙企業2.5萬元,則:
甲企業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額=9.5×27%=2.565(萬元)
乙企業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額=2.5×18%=0.45(萬元)
甲、乙兩企業稅負合計為3.015萬元(2.565十0.45),較分立前節減稅款945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擴展資料:
稅務處理政策分析
(壹)企業分立所得稅處理與工商處理難以協調財稅[2009]59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不改原本的實質經營活動,在被分立股東仍取得分立股權情況下。總的來說就是企業分家但股東不分家,則可以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相反,如果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的話則適合壹般性稅務處理。
(二)對於彌補虧損承繼的問題國家相關財稅文件規定了分立企業的虧損不得互相結轉彌補,則是對企業分立壹般性稅務處理的虧損彌補,而企業沒有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則進行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承繼問題企業還有沒有享受完的稅收優惠,存續企業可以按照存續企業前的所得額與分立後存續企業的資產的比例進行計算。但沒有明確資產的計量及口徑。
(四)非股權支付部分的相關事項特殊性稅務處理對於股權支付部分有明確規定,而對於非股權部分的相關規定為: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乘以非股權支付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結果。但其實文件中存在著疑問:公式中的資產為哪種口徑凈資產;計算非股權支付中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後,計算計稅基礎時,怎樣進行分配調整?是否要把負債計入其中?這些都不明確。
百度百科——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