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網格成員的職責
第三章網格人員配備
第四章網格成員管理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全省網格員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委《城鄉社區網格服務管理規範》(GB/T34300—2017)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網格服務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3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網格化服務管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網格員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網格員、網格員及其相關活動的管理參照執行。
第二章網格成員的職責
第四條在村(社區)內,按照“規模適度、邊界清晰、無縫覆蓋”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劃分網格。城市社區網格要以街道和建築物為界,農村網格要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界,不能有重疊和空白區域。特別是將林道、水井、礦產資源、河流沖溝等隱患納入網格化管理範疇。
第五條科學配置網格工作力量,組建“網格組長+網格員+網格員”的網格隊伍。網格組長、網格員、網格員在綜合管理中心(網格服務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工作。
網格長、網格員、網格員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其基本信息錄入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
在每個網格的服務管理區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示網格代碼、網格成員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工作職責等基本信息。
第六條網格長履行轄區內網格員的日常管理職責,指導和幫助網格員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網格員主要扮演宣傳員、信息員、協管員、矛調度員、服務員的角色,不代替相關行政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網格員要堅持日常巡查走訪,每周至少走訪壹次分管區域,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做到轄區內情況壹清二楚。
網格助理在其職權範圍內合作開展網格相關工作,並與網格負責人和網格成員組成團隊開展小組服務。
第七條網格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全面采集、錄入、更新網格內人、地、事、物、組織等基礎信息,動態掌握網格內真實人口和真實房屋,特別關註流動人口、出租屋、特殊人群和“三留守”人員,摸清網格內人員信息、基礎設施和生活狀況。
(二)通過走訪和檢查,及時了解網格內的社情民意,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映和幫助解決群眾的訴求。
(三)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網格內社會治安、消防安全、生產安全、交通安全、鐵路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地質災害等隱患排查,及時向村(社區)綜治中心報告問題或線索。
(四)通過定期調查、家訪等方式。,及時排查網格內的各類矛盾糾紛,壹般矛盾糾紛就地協調解決,較復雜或政策性強的矛盾糾紛及時向村(社區)綜治中心報告。
(五)協助公安、衛生、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對特殊群體進行服務管理,參與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六)按照“壹個網格,壹個微信群”的模式,建立由網格成員管理的網格微信群,推動網格內居民、企業、商戶、事業單位至少“壹戶壹代表”入群,配合做好黨建相關工作,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委政府的重要決策,普及安全防範知識,引導群眾遵紀守法, 組織動員群眾積極參與基層平安創建,倡導文明社會風尚。
(七)對網格內獨居老人和殘疾人需要辦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障、殘疾人服務等事項開展代理服務,為網格內居民提供綜合公共服務。
(八)開展宗教等場所走訪,協助開展“掃黃打非”工作,參與平安村(社區)、平安家庭、平安醫院、平安校園等基層平安創建,組織動員樓業主、誌願者等網格化群防群治隊伍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
(九)落實各級綜治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網格人員配備
第八條在城市社區,每個網格至少配備壹名專職網格員。農村任務重的地方,也可以配備專職網格員;其他農村地區的網格員可由村“兩委”骨幹或“鄉村振興萬人計劃”招募的大學生以外的人擔任兼職網格員。
第九條電網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中國國籍且年滿18周歲的公民;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學歷;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5)同等條件下,黨員、中國* * * *生產者、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取得各級社會工作者證書人員、退役士兵、享受低保人員優先作為網格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網格員:
(壹)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調查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被開除黨籍、公職或者軍籍的;
(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就業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電網從業人員的配備應堅持“忠誠可靠、人崗相符、因地制宜、務實有效”的原則。縣(市、區)委由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縣(市、區)委由政法委具體組織,采取政府購買服務、依托勞務公司等方式配備。如果辭職,辭退,開除等。中間發生,導致網格人員空缺,就會及時補充。在疫情防控等戰時情況下,可根據相關要求及時配備和加註。
第十壹條網格員的選拔壹般按照公告、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政審、公示、崗位培訓等程序進行。
第四章網格成員管理
第十二條網格服務管理中心與同級綜合管理中心整體運行,承擔轄區內網格服務管理和隊伍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綜治中心在縣級黨委政法委的領導下,建立健全了網格員選拔、管理、培訓、獎懲、考核、解聘等相關制度和網格員崗位職責清單;建立健全網格準入制度,制定準入清單,對網格成員上報的事件進行及時分流、指派和處置,規範處置流程;建立健全相關職能部門在網格服務管理中的任務清單,督促相關部門充分發揮在網格服務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協同聯動機制。
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負責制定網格員家訪、信息報送、定期工作會議、獎懲等工作制度,協調處置上級交辦和下級上報的事項,做好跟蹤督辦工作。
村(社區)綜治中心負責組織轄區內網格員開展工作,加強日常管理,對不可控、重大突發事件及時上報。
第十三條網格化服務管理應按照問題報告、案件建檔、任務分配、調查落實、反饋處理、結案歸檔的“六步閉環”工作機制運行,具體內容如下:
(壹)網格員在工作中發現隱患問題,了解群眾訴求後,應及時協調解決;無法處理的,及時向村(社區)綜治中心報告,村(社區)綜治中心應當積極協調處理網格員報告的事件,無法處理的逐級上報。
(二)各級綜治中心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收到下級綜治中心和網格員舉報的群眾訴求和隱患問題,屬於本單位或者同級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解決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問題,根據需要加強協調;屬於下級綜治中心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交辦;需要上級綜治中心協調的,應當及時報告。
(三)各級綜治中心對第壹時間發現或上報的相關訴求和隱患問題進行核實並在規定時間內解決,或跟蹤檢查督促同級相關部門和下級綜治中心在規定時間內解決,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相關居民。
(四)各級鄉鎮(街道)綜治中心應當建立全程電子檔案。有條件的社區(村)綜治中心可以建立電子檔案。
(五)做好任務移交過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網格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格員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培訓,提高其綜合業務技能。
省市兩級主要負責培訓骨幹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操作知識;縣鄉兩級負責所有網格員的日常培訓,縣級培訓每年不少於2次,鄉鎮每年不少於3次。
第十五條納入網格化工作的事項,應當經縣級黨委政法委審批,建立準入清單,明確納入理由、標準和退出程序。
與網格職責不符、與網格成員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事項,以及未建立協同工作機制的工作,不得下放至網格;行政、執法和專業工作不得納入網格化職責範圍。對已納入網格範疇的事項,經實踐證明不再適合網格承接的,將按程序批準退出。對相關部門、鎮(街道)、村(社區)不按規定安排網格員從事與其職責不符的工作,各級安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約談、督辦,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條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兩級綜治中心要建立對網格員的獎懲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網格員給予典型表彰,優先授予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等政治榮譽,實行績效薪酬等物質獎勵,不斷拓寬網格員職業發展渠道。更換考核不稱職的網格員。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網格化服務管理經費、專職網格員勞動報酬和兼職網格員工作補貼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專職網格員待遇(不含各種保險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探索將城市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享受社區工作者相關工資福利待遇。
農村電網工待遇按“兩委”骨幹以外的幹部執行,每月至少不低於500元。
電網助理員工作補貼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確定。
第十九條可以通過意外險等市場化方式為電網作業人員提供風險保障,努力消除其後顧之憂;可以通過以獎代補、個案補貼等方式增加補貼。,可以充分調動網格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網格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保守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壹條網格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格員因工作受到恐嚇、威脅、傷害、報復陷害、侮辱、誹謗,工作設備被破壞、搶劫,或者阻礙網格員正常履行職責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