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可在本人選擇就醫的醫院確定壹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特殊疾病;
2.自特殊疾病備案生效之日起,在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發生的特殊疾病相關費用,需在特殊疾病窗口支付才能享受住院報銷。
患者在本人選擇就醫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在申報期360天內只需支付壹次起付線。
特殊疾病的適用範圍:
1,患惡性腫瘤需要放化療;
2.腎功能不全需要長期腎透析治療;
3.腎移植後應長期服用抗排斥藥物;
4.血友病的門診治療;
5.再生障礙性貧血;
6.肝移植後應長期服用抗排斥藥物;
7.心臟移植和肺移植後應長期服用抗排斥藥物。
特殊疾病的申請流程:
1,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
2、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
3.未發放社會保障卡的人員提供社會保障卡新發放和補發證明;
4、醫院特殊疾病診斷證明,移植後,首次服用抗排斥藥物審批時,必須持有上壹次移植手術醫院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應明確手術年、月、日和出院時所需的抗排斥藥物的截止年、月、日;
5、特殊疾病費用結算憑證,審批未到期的特殊疾病變更醫院,需要去醫院同意並出具費用結算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