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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和自然辯證法的關系

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是該制度存在的主要理論依據。1傳統的專利理論認為,專利制度有利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1]如英國貿易部組織的專利法調查委員會、2美國專利委員會3都曾毫無保留地宣揚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相應地,中國《專利法》自1984年頒布以來已經多次修訂,不斷加強對專利的保護。2000年8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發明創造的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使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議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但是,這種對專利制度的樂觀肯定可能難為經濟學者所贊同。本文從經濟成本與效益的角度分析專利制度的利弊,指出,專利制度在可能鼓勵發展創造的同時,存在嚴重的局限性。[2]本文旨在分析專利制度潛在積極和消極影響,以期更多的立法者、執法者和學者能夠從成本與效益的角度更全面的評估和衡量專利制度,認識到我國專利法過度保護專利權的局限性。

關於專利制度的成本與效益比,即到底專利制度是促進還是阻礙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壹直是壹個爭議不休的話題,至今沒有定論。專利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專利制度將產生大量的經濟效益,即專利制度能夠刺激更多的發明創造,[3]從而為社會增加從所未有的新產品或新方法。這種理論認為,發明創造本身是壹種社會財富,應鼓勵它的實現。但是,發明創造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產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時,發明創造產生公布之後,其他人很容易模仿、抄襲。因此,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他競爭者將可以以極低的成本進行仿冒。這就會產生壹個“搭便車”(free-riding)或者“外在化”的問題,即少數發明者承擔巨大的研究和開發成本,其他競爭者可以幾乎無償地使用和仿冒發明者的科研成果。[4]這種狀況將影響發明者就其發明技術獲取利潤的能力,導致效益的外在化,可能損害個人或企業投入資源從事科研創造的積極性。於是,每個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將不願意投入科研基金,而是等待他人投資科研活動獲得成果後,進行仿冒。其結果是,沒有企業願意從事科學創造活動,這樣,最終可能減少發明創造,並由此減少社會財富。然而,市場本身無法解決這種“搭便車”的問題,需要政府的幹預。

首先,專利制度的主要作用在於鼓勵企業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具體表現為刺激企業增加研發投資(R&D)的積極性。7而,對於政府和非營利機構的科研投入,專利制度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這類科研投資很少受專利制度的影響,因為政府機構和非營利機構進行科研投入時主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很少受專利壟斷權的利益驅使。實踐中,許多發明創造是由政府和其他非營利性機構提供的基金研究8產生的,這部分的科研投資壹般不受專利制度的影響。如大型跨國制藥公司Bristol Myers Squibb (BMS)生產的治療艾滋病的專利藥品d4T(Stavudine)是由“密執安癌癥研究基金會”運用壹項國家研究基金取得的成果;這種藥品對艾滋病的治療作用是耶魯大學研究發現並取得專利的。1988年,該校許可BMS公司生產該專利藥品。[9]BMS公司生產的另壹種治療艾滋病的專利藥品ddI是美國“國家健康研究所”的發明成果,並以5%的專利使用費許可BMS公司生產。[10]在這些情形下,發明創造受專利制度的影響很小。

第二,即使是私人(個人和公司等商業機構)的發明創造,專利制度並非鼓勵科研投資的唯壹途徑。除了專利制度以外,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如市場領先地位、保密措施等)可以鼓勵發明創造。換言之,發明創造的產生並不完全依賴於專利制度的刺激作用。例如,英國的壹項研究結果顯示:只有少數的發明創造依賴於專利保護,而且專利制度的影響程度因行業的不同而異。例如,專利對復雜的工程技術影響很小,而在化工、制藥等行業則影響較大。這可能是由於復雜的工程技術較容易采用保密措施,因而受專利保護的影響較小;反之,在化工、制藥等行業因專利技術易於被仿冒,技術擁有者難以保密,因而專利保護顯得比較重要。美國學者萊文還指出,保密及市場領先地位對新發明的保護比專利保護更重要。[11]這些研究結果在壹定程度上為最近澳大利亞的壹項實證研究結果所認同,[12]還得到部分實證證據的支持。例如,瑞典在TRIPS協議出臺前並沒有對藥品給予專利保護,但是,該國制藥行業的仍然興旺發達。[13]此外,最近雪瑞爾教授和韋斯巴斯在研究意大利藥品專利的影響之後也發現:自1978年起實施的新法對藥品發明授予專利9增強了企業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但是,沒有證據表明藥品專利刺激意大利制藥企業增加R&D投資。[14]這些現象似乎應證了泰勒和席伯頓的研究結果,即:即使沒有專利制度,許多公司的科研活動將照樣進行;[15]即使實行專利保護,並不壹定增加企業投資於科研活動的積極性。

其次,專利壟斷權會使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壟斷價格。[19]因為專利制度使專利權人能夠壟斷專利產品的產量和市場價格,[20]並人為地提高專利產品的價格,11因此,專利壟斷權可能使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價格。專利制度的這壹消極作用已為許多研究結果所應證。如治療艾滋病用的“三合壹”配方按美國藥廠的價格,每個病人每年需要2000美元;但如果由印度的工廠生產只需500美元,另加 200美元的包裝費。[21]又如,Bristol Myers Squibb(BMS)公司生產的治療艾滋病的藥品d4T在美國的銷售價格為每40毫克4.5美元;而巴西的平海諾(Pinheiro)藥廠可以以30美分的價格銷售同樣的藥品。[22]印度的藥廠(Cipla)可以以每10毫克10美分的價格出售d4T藥丸,其藥價比BMS公司低98%,仍可獲得利潤。[23]又如,加拉索(Glaxo Smith Kline)公司銷售的AZT—壹種治療艾滋病的主要專利藥品的價格高達其制造成本的犯倍。[24]最近,壹名為“美國家庭”的機構的調查表明:2001年,50種老年人常用的處方藥在美國的價格漲幅是同期通貨膨脹率的3倍;有的藥品(Metoprolol漲幅超過8倍。其中,專利藥品的價格漲幅是非專利藥品的4.15倍(前者漲幅為8.1%,後者為1.8%)。[25]可見,專利制度可能造成人為地提高產品價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或不便。

還有,許多無效的或者低水平專利將給社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為專利壟斷權實質上是以犧牲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獎勵發明者,其目的在於鼓勵科學創造和技術創新。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無效或低水平專利。這意味著該新技術缺乏必要的創造性或新穎性,並不符合專利保護的條件。從合同的角度看,國家與發明者之間形成雙務合同,國家賦予發明者以壟斷權,發明者提供符合條件的新技術。當專利被宣告無效時,通常意味著發明者在此情況下沒有提供相應的對價,合同另壹方——即國家或者社會公眾可能受到損失。維特索斯(Vaitsos)在20世紀70年代的壹項研究中指出,大多數美國專利在競爭者對其有效性提起訴訟時,被宣布無效。在1941年至1945年,被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宣告無效的專利占有關專利有效性糾紛總數的89%。[28]此外,設在美國的壹個技術消費者組織主席詹姆士·拉夫(J·Love)指出:[29]美國的專利審查過寬。美國專利局批準的大量專利如果用合理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標準進行審查,很可能是無效的。這些專利的所有人如果試圖強制執行其專利權,其專利的有效性將不堪壹擊。例如,“艾滋病健康基金會”最近正在美國起訴格拉索公司(Glaxo Smith Kline),要求取消後者對治療艾滋病藥品AZT的專利壟斷權;其訴訟理由之壹是AZT的專利無效。因為早在60年代,此藥的功效即為美國壹公***研究所發現,而格拉索公司至80年代才申請專利,[30]因此,格拉索公司的申請已失去新穎性。

最後,有關專利糾紛的成本也不可低估。根據加拿大20世紀70年代的壹項統計結果,大多數專利糾紛案件需要3年至5年時間才能結案,僅律師費每壹案件需20000(簡單案件)或100000加元以上(復雜案件);同時,專家證人費需3000到10000加元。此外,還有法院費用、印刷費用等。[31]在美國,專利糾紛費用近年來達到天文數字。1998年,專利訴訟案件的平均費用為每件各當事方120萬美元;復雜的案件費用更高。例如,壹位美國法官在有關AZT藥品專利糾紛案中評述:“從1991年5月14日該專利侵權案件起訴至1993年6月28日開始審理這段期間,法院處理了約541項請求、進行數十次聽證會以及各種調查;法院簽發了88項書面裁定以及無以計數的當庭裁定。因此,法院對案件的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了如指掌……對法院和雙方當事人而言,審理這類案件復雜多端……可以想象,除了法院和陪審員的時間外,各方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期間每天花費10萬美元。當案件審理進入第四周後,雙方當事人保守地估計,該案的審理還需要6周到8周。”[32]可見,專利制度的存在並非沒有成本。”

由上可見,專利制度可能在產生潛在效益的同時,引起巨額的經濟成本。由於缺乏可靠的實證數據,這壹問題至今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支持專利制度的人認為,專利制度是對發明者適當的保護,通過給予發明者“正常的利潤”及相應的超額利潤補償其承擔的風險、鼓勵發明創造。13但是,許多經濟學家對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持懷疑甚至否定態度。上個世紀50年代,美國參議院“專利分委員會”委托研究的經濟學家就專利制度的經濟得失展開了激烈的爭論。[33]其中,福若斯特樂觀地宣稱,專利對於刺激和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十分重要。14但是,維能(Vernon)卻認為,福若斯特的研究所依賴的數據是片面的、帶有偏見的。[34]他懷疑專利制度對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的直接影響,並指出:國際大公司之間對專利技術的相互許可行為妨礙了國際貿易,因此,應擴大強制許可的使用。15除了維能之外,頗負盛名的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馬克路普教授(Machlup)在全面考察各國的專利制度及有關的研究成果後也指出,專利制度利弊兼有、難分高下,具體結果依各國的具體情況而定。專利制度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可能產生較為明顯的利益,但對於不發達的非工業國家,其弊可能大於利。他總結到:“就我們目前的認識而言,沒有經濟學家有可能肯定地說目前的專利制度給社會帶來凈利益或者是凈損失。至多,他能假設並猜測現實與其假設的壹致程度。如果壹個人不知道壹個制度‘總體上’(而不是其中的壹部分特征)的好壞,最安全的‘政策’是‘聽其自然’:如果原來有此制度,則隨它去;如果原來沒有,也就不需要去建立它。如果我們沒有專利制度,根據我們今天了解的關於專利制度的經濟效果,建立壹套專利制度是不負責任的。但是,因為我們長期以來擁有壹套專利制度,根據我們現有的知識,建議取消專利制度也是不負責任的。這後者是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而不是實質上的非工業國家。對於非工業國家,專利制度利弊分析將顯示另壹種結論。”16

許多其他的經濟學家也得出類似的結論。[35]如英國的經濟學家在比較專利制度與廣泛的強制許可制度之後,總結道:“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稍稍超過在世界範圍內實行的廣泛的,以合理的商業條件支付使用費的強制許可制度。”[36]美國學者彭若斯則指出:“對於專利制度對刺激發明創造和運用新技術的必要性,難以評估而且不可能作充分的測試”。[37]美國學者馬斯庫斯(K·E·Maskus)雖傾向於肯定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但是,他也不得不承認,“從理論上說,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提高也可能阻礙經濟發展,從實證角度而言,經濟學方面的證據分散的甚至矛盾的,部分原因是許多概念難以衡量。[38]此外,還有許多經濟學家認為,專利制度問題重重,因此,應該由其他制度所取代。如經濟學家阿勞(K·J·Arrow)建議以壹種“集中決策制度”代替專利制度,這種制度可能包括經費、補貼和獎金等。[39]戴姆茲(H·Demsetz)卻認為,盡管專利制度不是完美的,但並不意味著其他制度更佳。[40]

此可見,專利制度總體上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相反沒有最終的結論。但是,上述分析清楚地表明,專利制度存在固有的消極作用,它會引起巨大的社會成本,因而不作限制的專利權或者過度保護的專利權將對社會構成無法承受的負擔。因此,各國在制定專利法時,應力求實現壹種理想的平衡:給予發明創造壹定的獨占權,以確保科研和創造的積極性;同時,對專利壟斷權作壹定限制,允許社會公眾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和使用發明技術。否則,如果這二者失去平衡,都會導致不利的經濟後果。如果對專利保護不夠,則可能損害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減少可能產生的社會財富;反之,如果過度地保護專利(如專利期限過長或專利權的範圍過泛或沒有限制),則不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學創造活動,還可能影響新技術的傳播和使用,妨礙技術進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如伯森和馬斯金最近的研究表明,專利制度在計算機、半導體技術和軟件行業造成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的減少,因此,專利保護並非越強越好,而是應達成壹種妥善的平衡。[41]因此,幾乎所有國家在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的同時,都對專利權實行壹定的限制,[42]如規定保護專利權的例外、專利保護期限、強制許可制度等。

1.彭若斯(E·T·Penrose)指出,專利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許多國家認為,專利制定能促進新的發明創造和社會財富,其經濟效益超過社會成本。除了經濟理論外,支持專利權的理論還有:第壹,自然權利說,即認為專利權是發明創造者對其新發明的壹種自然權利。第壹,經濟獎勵說,認為發明創造為社會福利作貢獻,社會授予其對發明的獨占權、控制權,作為壹種獎勵。第三,勞動所得說,即壹個人應該享有其勞動成果。如約翰·洛克主張,人對其創造的成果應享有財產權。因此,發明人對其勞動成果應享有自然的控制和權利。換言之,由於壹個人對其身體擁有財產權,因此,應對其勞動成果享有財產權(J·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M] . chap. 5 )。這也許是對專利制度最具本能性的解釋。第四,主權和隱私權說。如羅納德·多金認為,人的生存需要使用和消耗壹些物質,而個人對某此物品擁有主權對於人的尊嚴至關重要,擁有私人財產權使個人獲得自主權、隱私權和安全。因此,法律應賦予個人以知識產權。(E·T ·Penrose. The Economics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M].The Johns Hopkins Press, 55 , 76 - 79( 1951 ))。這些學說曾遭到美國學者赫汀格的壹壹駁斥(E·C·Hettinger, 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31(1989).)

Abstract: The current patent laws in various jurisdictions claim that the patent system has the effect to facilit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views of economists on this matter have been vastly divided. Most commentators are skeptical about the net economic gain of the patent system considering its enormous economic costs. The analytical method from the economics of law shows that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patent system may well be surpassed by its enormous potential cost. Thus, the patent law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patent rights and public interes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st of the patent system. Viewed in this light, China' s patent law seems to overemphasize the positive effect of the patent regime and underestimate its negative effect. Thus, the current law needs to be revised in the light of economic efficiency.

信息類別:大學、科研院所

網址: .com/new2005/view.asp?idname=1138

參考資料:

http://211.88.5.45/inforadar/radar_detail.do?id=24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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