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特殊藥品***有四類,分別是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特殊藥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1、麻醉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濫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精神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
2、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依據人體對精神藥品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將其分為壹類和二類精神藥品。
3、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包裝容器上必須印有毒藥標誌 。在運輸毒性藥品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4、放射性藥品,是指用於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化合物。放射性藥品與其它藥品的不同之處在於,放射性藥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線。
擴展資料
特殊藥品的管理和保管、使用都需要進行嚴格的規定,如:
1、毒性藥品實行雙人驗收、雙人復核,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入庫和銷售。
2、毒性藥品驗收時,除按普通藥品的驗收項目外,還必須對其內、外包裝上印有的特殊標誌進行檢查,《到貨驗收記錄單》單獨存檔,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壹年,不得少於三年。
3、二類精神存放於指定區域,並有明顯標誌。
4、醫療機構收到放射性藥品時,應認真核對名稱、出廠日期、放射性濃度、總體積、總強度、容器號、溶液的酸堿度以物理性狀等,註意液體放射性藥品有否破損、滲漏,註意發生器是否已作細菌培養、熱原檢查。做好放射性藥品使用登記。貯存放射性藥品容器應貼好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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