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支付範圍
(壹)納入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門診統籌範圍的藥品,按照國家和省藥品目錄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慢性和特殊疾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與檢查、治療和醫用耗材有關的費用按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納入支付。
第三,待遇水平
(壹)逐步推進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行統壹的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範圍及經辦標準。
(二)按照待遇與支付相掛鉤的原則,對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保險實行分類保障。
(3)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門診保障最高支付限額納入統籌地區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四)合理確定門診慢性病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基金支付限額。慢性病門診起付線不參與住院起付線累計,年度起付線確定為150元,多種慢性病患者只支付壹次。參保人辦理多種慢性病的,可疊加基金支付限額,但疊加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職工醫保不超過1.7萬元,城鄉居民醫保不超過1.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