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庫區水域,起於湘江、長沙、湘潭三市交界的昭山,止於蔡家洲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壩軸線下遊1.5km水域,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庫區內的海島、灘塗和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
(3)庫區兩岸堤防及堤防背坡腳向外延伸30至50米的區域(穿越城鎮的堤防斷面不得小於10米),無堤防、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線的區域向外延伸20米。
前款所稱湘江支流回水水域的具體範圍為:瀏陽河從湘江河口至磨盤洲;湘江河口至水都壩的撈刀河;湘江入海口至九江大壩的錦江;王龍港從湘江入海口至西二環大橋;沙河從湘江入海口到譚家巷水閘。第四條庫區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分工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水庫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庫區。
水庫管理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和庫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單位組成,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為水庫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水庫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協調庫區綜合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二)研究制定水庫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措施;
(三)協調庫區重大問題的決策;
(四)組織水庫管理聯合執法;
(五)組織協調水庫管理的綜合考核與評價;
(六)協調處理庫區管理部門之間、區縣之間的重大糾紛;
(七)組織庫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八)組織開展庫區應急處置工作;
(九)協調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水庫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市水務、環保、交通、農業、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管執法、旅遊、林業、海事、湘江樞紐等有關單位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庫區管理工作。第七條水庫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制。
市人民政府將把水庫管理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具體工作目標和考核辦法由水庫管理委員會制定。第八條承擔水庫管理職責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在庫區開展行政執法。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單位。
庫區管委會可以組織市水政、環保、海事等相關單位對庫區復雜、重大的執法活動進行聯合執法。
市水行政、環保、國土資源、漁業等部門可以委托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在庫區實施行政處罰和相關管理職能,委托執法方案由庫區管委會組織制定。受委托的行政機關與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明確委托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第九條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橋梁、碼頭、灘地利用、管道穿堤、臨河建築物等庫區建設項目實施前,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向庫區管委會報告,由庫區管委會組織討論研究並提出明確意見。
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水上旅遊、遊船準入、水上運動、駁船停泊等行政許可事項,接受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前及時向庫區管委會報告。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由水庫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十條涉及庫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覆蓋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庫區內的違法行為。第十壹條修建跨河、跨河、跨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水環境質量要求等技術要求,不得危及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妨礙行洪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