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作了新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具有哪些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藥品是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機能,規定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關於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了完善的藥品管理制度,以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藥品安全。生產和銷售假藥是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也危害公眾健康。2.客觀方面是生產者或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或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以及為實施該法而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上述法律法規對藥品的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收集、聚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假藥和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生產假藥和銷售假藥同時存在。根據法律對本罪客觀行為的規定,只要存在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以罰金。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行為犯,而不再為結果犯,不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即可定罪處罰。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具體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生產者是指生產、加工、收集、采集藥品的人,銷售者是指有償提供藥品的人。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在生產領域表現為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則必須是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心理狀態,不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藥品是治病救人的,如果我們吃的藥是假藥或者劣藥,那麽肯定會對病情產生影響,嚴重的情況下會延誤治療,甚至可能導致殘疾或者死亡的嚴重結果。而我國也對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給予了嚴厲的打擊,其中達到規定標準的就會被認定為犯罪,也就是生產和銷售假藥,然後結合實際情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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