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運送患有嚴重傳染病、精神病或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
擴展數據:
為了加強國內航空旅客和行李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制定於1985 65438+10月1,修訂於2月28日1996。該規則解釋了所涉及的專門術語,並詳細規定了乘客在乘坐民用航空器時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國內旅客、行李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和行李的國內航空運輸以及經承運人同意的免費國內航空運輸。本規則所稱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其始發地、約定經停地和目的地為目的地的航空運輸。
第三條本規則中下列術語的含義如下,除非具體條款另有要求或另有規定:
(壹)“承運人”,是指填寫客票的航空承運人,以及承運或者同意承運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銷售代理人”是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企業。
(三)“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四)“旅客”,是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民用航空器載運的除機組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五)“團體旅客”是指在統壹組織下,在同壹航次、航班日期、航班上超過10人(含10人)的旅客。
(六)“兒童”是指已滿二周歲不滿十二周歲的人。
(7)“嬰兒”是指兩歲以下的人。
(八)“預訂座位”,是指為旅客預訂座位和艙位等級,或者預訂行李的重量和體積。
(九)“合同單位”是指與承運人簽訂訂票、購票合同的單位。
(十)“飛行”,是指航空器按照規定的航線、日期和時間進行的預定飛行。
(11)“旅客訂座單”是指旅客購票前必須填寫的業務單據,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可用於訂座和填票。
(十二)“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證明旅客購票、乘坐航班時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或退休幹部證、16以下未成年人學生證、戶口本等證件。
(十三)“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寫的稱為“客票”的憑證和行李,包括運輸合同的條件、聲明、通知,以及旅客的客票和客票。
(十四)“聯程客票”是指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往返票”是指由出發地到目的地按原航程返回原出發地的客票。
(十六)“固定客票”是指列明航班、航班日期和預訂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是指未載明航班、航班日期和未確定座位的客票。
(十八)“客票”是指客票中標明“適用於運輸”的部分,即客票適用於兩個指定地點之間的運輸。
(十九)“客票”是指客票上標明“客票”的部分,始終由旅客持有。
(二十)“航班延誤”是指旅客未在規定時間辦理值機手續或者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要求而未能乘坐航班。
(二十壹)“漏乘”是指旅客在航班始發站辦理登機手續後或者在經停站停留後未能登上指定航班。
(22)“錯乘”是指旅客乘坐了客票上未列出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戴、使用、舒適或者方便而攜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除特別說明外,包括托運行李和旅客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運行李”是指旅客已交給承運人保管和運輸,並已填寫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是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負責的行李。
(二十六)“隨身物品”是指經承運人同意,旅客攜帶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標簽”是指識別行李的標誌和旅客領取托運行李的憑證。
(二十八)“離港時間”是指旅客登機後關閉艙門的時間。
第四條承運人的航班時刻表應當在實施前向社會公布。承運人的航班時刻表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為保證飛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