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跡象。通常,人們的壹些行為被禁止或停止,包括禁止易燃材料、吸煙、交通、煙火、用水滅火等。
2.警告信號。警告人們可能存在的危險,包括安全、觸電、爆炸、火災、腐蝕、中毒等。
3.說明標記。必須遵守,包括穿防護鞋、系安全帶、戴防護眼鏡、戴防毒面具等。
4.提示標誌。標明目標的方向,包括安全通道、緊急出口等。;消防設備警告標誌等。;
5.補充標誌是對以上四種標誌的補充說明,防止誤解。
根據GB2893-82,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分為紅、黃、藍、綠四種顏色。其含義和用途: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和防火。用途:無標誌信號。
(2)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用途:指示標誌。
(3)黃色:表示警告註意。用途:警示牌,警示牌。
(4)綠色:表示提示是安全的。用途:指示車輛安全通道、行人交通標誌、消防設備等安全防護設備。
(5)紅白間隔條紋:表示禁止穿越。用途:道路上的防護欄。
(6)黃黑相間的間隔條紋:表示警告危險。用途:企業內部防護圍欄,建築工地起重機的吊鉤和滑輪架,危險部位外鋪設的圍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不得篡改、隱匿或者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
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貨物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具有危險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