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設計圖紙、試驗結果、試驗記錄、工藝、流程、配方、樣品和數據等非專利技術和信息。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科技成果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和政府對智力勞動價值分配的引導作用,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利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統籌科技、教育、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科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省人民政府和寧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重點獎勵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科學技術成果。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計劃,發布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指南,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前款科技成果轉化指南應當載明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產業政策、產業規劃、優惠政策,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技術交易的規範。第七條 省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的收集、加工和服務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共服務。
鼓勵使用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提交有關科技報告、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使用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科技報告,可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其研究開發活動、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立項、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或聯合建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研究院、工程研究(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碩士實踐基地、碩士工作室等研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水平。第九條 鼓勵企業利用政府科技信息。第九條 鼓勵企業利用政府科技信息網等公共**** 服務平臺發布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合作等需求信息。
科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為企業取得所需科技成果提供支持和幫助。第十條 支持企業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並實施轉化。對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或者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額的壹定比例給予補助。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設備、管理經驗,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以優勢企業為主體,聯合國內外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經營機構****,共建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國際技術轉移平臺。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分配機制,采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